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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10個規范涉企執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典型案例,本報選取其中4個進行刊登。
案例一 加油站未批先建被處罰 行政機關合理確定罰款基數
某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檢查中發現,某加油站在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加油站項目。
經立案調查后,某市生態環境局認為,該加油站存在未批先建違法行為,遂以該項目備案的總投資額3550萬元為基數,作出罰款35.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某加油站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經審理查明,案涉項目實際規模與項目備案情況存在明顯差異。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某加油站經原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將項目總投資由3550萬元變更為1221萬元。
經行政復議機構主持調解,被申請人某市生態環境局以變更備案后的總投資額1221萬元為基數重新計算罰款,將罰款金額調整為12.2萬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行政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后,該案順利結案。
【典型意義】 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既要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也要嚴守生態環境保護剛性底線。
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堅持實事求是、過罰相當原則,充分考慮申請人投資規模依法變更、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的客觀事實,通過調解推動行政機關合理確定罰款基數,既維護了生態環境監管秩序,又為企業紓困減負,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發展。
該案實現嚴格執法與柔性化解的有機統一,對推動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二 縣政府未履行復議決定 上級機構聯合督辦
2015年,某探險活動俱樂部有限公司向某村民小組租賃土地,投入資金建設攀巖巖壁等專業設施,用于戶外運動項目運營。
2023年,因當地建設高速公路,某縣政府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該村民小組簽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協議》,并足額支付補償費用,但未對該公司合法權益予以補償。該公司向某縣政府提交《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申請書》,縣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答復,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后,依法作出責令被申請人某縣政府限期作出處理的行政復議決定。決定作出后,被申請人雖組織相關部門推進補償工作,但未取得實質進展。行政復議機構相繼制發《工作提醒函》《責令履行通知書》,但被申請人仍未履行決定。
2025年11月,在上級行政復議機構聯合督辦下,涉案行政復議決定得到有效履行。
【典型意義】 依法及時履行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全面正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更是行政復議制度彰顯法治權威、實現定分止爭的關鍵支撐,二者共同構成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基石。
該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堅持剛性監督、實質化解,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安置補償職責,同時通過上下聯動督辦,推動行政復議決定落地見效,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穩住企業發展的信心和底氣,重塑了政府公信力,充分彰顯行政復議在監督依法行政、穩定市場主體預期、護航企業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案例三 行政機關程序違法成被告 法院撤銷不予許可決定
某出租汽車公司申請辦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并提交相關材料。某縣交通運輸局經審查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某縣交通運輸局在收到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的申請材料后,未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未依法出具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憑證,未告知救濟途徑,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且適用工作文件作為不予行政許可的依據,作出被訴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被訴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由某縣交通運輸局對某出租汽車公司申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典型意義】 行政許可關系各類市場經營主體能否順暢進入市場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該案中,行政機關未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執法流程不規范,服務意識不強,且適用工作文件作為不予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行為不當。
法院通過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許可行為,糾治行業壁壘、地方保護等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有利于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
案例四 中標后項目被撤 法院判招標方擔賠償責任
2018年9月,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某市文化和旅游局就某建設項目進行招標,由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聯合中標。
2019年1月3日,某管委會、某市文旅局向中標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載明應在收到通知書后30日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但招標人某管委會、某市文旅局未在約定時間內與三公司簽訂合同。
截至2023年11月,三公司多次催促招標人簽訂合同,但均未得到答復。三公司遂將某管委會、某市文旅局起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案涉項目已被撤銷,退出項目庫,無法繼續進行。某管委會被撤銷,相關職能職責由某州商務局、某市政府承繼。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各招標單位在案涉項目中標通知書送達后,未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及時向原告中標公司表明,該項目因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已退出項目庫,無法繼續簽訂行政協議,導致三公司基于對行政機關的信賴,進行了大量經濟投入。行政機關未及時處理簽訂協議事宜,應賠償三公司造成的損失。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被告某州商務局、某市政府、某市文旅局未與原告三公司簽訂協議的行政行為違法,并由某州商務局、某市政府、某市文旅局共同向三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誠信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對于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至關重要。案涉招商項目歷經5年有余,項目主管部門被撤銷后,承繼職責的行政機關未能積極推進項目,亦未向中標方明確該項目是否繼續實施,導致中標方多年來基于對行政機關的信賴進行大量投入,造成較大損失,作為招標方的行政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應強化守信踐諾意識,最大限度減少市場主體因行政協議未能簽訂、履行造成的損失,從根源上增強市場主體投資信心,筑牢營商環境法治基石。
記者 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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