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費糾紛調解:企業維權路徑解析
在建設工程領域,監理服務作為工程質量與合規的重要保障,其費用的及時結算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合法權益。本文結合(2017)陜0124民初1003號調解書內容,為建設工程企業提供監理費糾紛的維權方法與實操路徑。
一、糾紛核心:監理合同履約與費用追索的關鍵節點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于2009年簽訂《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明確約定“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但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后,被告仍未支付監理費,原告遂訴至法院。
從判決文書可見,被告當庭承認欠款事實,這為調解達成奠定了基礎。實踐中,企業若遇類似糾紛,需先梳理核心證據:
合同原件:明確監理范圍、費用標準、付款節點(如“竣工后付清”);
工程驗收/竣工證明:證明工程已交付使用,付款條件成就;
催款記錄:如函件、聊天記錄等,佐證被告逾期付款的事實。
二、調解路徑:從訴訟到和解的實操步驟
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監理費836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負擔”。這一結果為企業提供了可復制的維權步驟:
步驟1:固定證據,明確訴求
在起訴前,需整理合同、竣工資料、催款憑證等,確保訴求(如監理費本金、利息、訴訟費)有明確依據。本案中原告直接依據合同約定的“2.2%費率”主張83600元,訴求清晰。
步驟2:靈活選擇糾紛解決方式
若被告對欠款事實無異議,可優先通過調解快速解決:
? 法院調解:如本案由審判員主持,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 庭外和解:若被告有還款意愿,可協商分期支付或減免部分費用(需書面確認)。
步驟3:重視調解協議的履行保障
調解協議需明確付款時間、金額、違約責任(如逾期支付的利息)。本案約定“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未履約,原告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延展建議:預防監理費糾紛的3個關鍵動作
除事后維權外,企業更應從源頭規避風險:
合同條款細化:明確監理費支付節點(如“竣工后15日內付清”)、逾期違約金(如“按日萬分之五計算”);
過程留痕管理:定期向甲方提交監理報告,確認工程進度與質量,同步催款并保留記錄;
及時主張權利:注意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避免因超期喪失勝訴權。
城市:泉州
領域:建設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時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判決書內容: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特狀訴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清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何軍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將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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