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朋友間互相周轉本是暖心之舉,但一旦沒把握好尺度,就可能變成鬧上法庭的煩心事。
■案件緣由
原告郭某和被告王某本是關系不錯的朋友,2020年到2025年這五年間,郭某因為生意需要,前后多次向王某和其丈夫柴某借錢。因為信任,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只是口頭約定了利息。
可就是這個口頭約定,埋下了巨大的隱患。王某稱雙方約定的月利率最高達到了2毛,換算成年利率就是240%。到了2025年算賬時,郭某發現自己前后已經轉賬了1797萬余元,而對方的出借總額不過1593萬余元,自己多轉了足足200多萬元。
郭某認為,自己多付的錢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將王某和柴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166萬余元的不當得利。
■法院裁判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原告郭某拿出了所有的轉賬記錄,并且按照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率,計算出自己超付了166萬余元。被告王某則拿出聊天記錄,稱利率都是郭某自己主動提出的,自己收取的都是合法利息,沒有理由返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的借貸關系是真實存在的,但是雙方約定的高額利息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律保護的上限,構成不當得利,判決二被告返還超付資金。二被告提出上訴,后運城中法院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民間借貸利率不是想定多少就定多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目前大概在12% 左右。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月息2毛,年利率高達240%,遠遠超過了法律紅線,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是無效的。
已經付了高息,可以要回來嗎?原告已經支付的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屬于不當得利。因為被告取得這些錢沒有合法的依據,同時造成了原告的損失,所以應當予以返還。法院最終判決二被告返還原告郭某160余萬元。
本案中,若不是雙方都保留了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案件事實很難查清。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哪怕是親友之間借錢,也一定要簽訂書面借條,明確約定借款金額、利率以及還款時間;利率約定要合法。約定的年利率不要超過四倍LPR,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留存轉賬記錄。盡量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并且備注用途,不要使用現金。
民間借貸是民間融資的重要方式,但是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高利放貸不僅不受法律保護,還可能會觸犯刑法。大家在借錢或者出借的時候,一定要多了解相關法律知識,避免因為一時疏忽而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 夏縣法院 王淑麗 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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