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記者從湖南高院獲悉一起案例。湖南邵陽人劉鵬為了給父母的墳地修建主墓碑及圍護墻,聯系上做墓碑修建業務的王東。雙方通過協商,議定了主墓碑及圍護墻的款式和材質,全部構筑物價款共計16500元,劉鵬要求在當年清明之前修建完畢。
之后,王東將上述事項告知其親屬王南,由王南打磨石材并帶人到劉鵬指定的墳地處進行建造安裝,款式為組合式四面圍護墻并設有主墓碑。此后劉鵬分兩次轉賬支付了全部款項。
兩年后的清明節,劉鵬與家人到墓地掃墓時,主墓碑突然倒塌,砸傷了劉鵬。后經鑒定,劉鵬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后,王南得知劉鵬受傷的消息,支付了1萬元醫藥費,自認有部分責任。因為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劉鵬將王東與王南起訴到法院索賠。
經法院核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22.6萬余元。本案審理中,被告王東向法院申請對案涉墓碑倒塌原因予以鑒定,法院依其申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
根據相關鑒定報告,墓碑倒塌的主要原因是墓碑底部連接處水泥膠老化、缺失,且加上連日下雨對墓碑后方的土容重和側向力有所加重,從而導致墓碑倒塌,造成了原告的人身及財產損失。該鑒定證實了案涉墓碑存在一定的質量缺陷,因此,兩被告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共同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綜合案情酌定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22.6萬余元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由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15.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兩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三湘都市報、湖南高院
編輯 李 揚
責編 王 萌
審核 張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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