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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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調整了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條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結合近年來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情況,取消原《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中“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需在本地工作滿1年(含)以上,并繳納社保”的限制,符合準入條件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與本地戶籍人群均納入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除需取得昆明市主城區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明外,其他準入條件與本地戶籍人群一致。
準入標準方面,新規將家庭人均月收入標準調整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云南省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調整為低于本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并取消財產及工商注冊資本的限制。
此外,《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辦法》明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滿足其他準入條件的同時,還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方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明確了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方式,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
新規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納入領取租賃補貼范圍,并將原有領取租賃補貼的城鎮低保家庭擴大到城市低保家庭。同步將主城區租賃補貼計算公式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由原12平方米調整為按本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計算補貼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不變(1人戶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為12元,1人以上戶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為11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的,按現住房建筑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計算租賃補貼。
結合現階段昆明市分配工作實際,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模式調整為: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家庭數大于房源數的,原則上實行搖號配租;申請家庭數小于房源數的,實行常態化分配。
此外,將民政部門認定的年滿18周歲的孤兒、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散居困難歸僑僑眷、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納入優先配租范圍。同時明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當批次公共租賃住房搖號配租時,安排第一輪次選房配租。第一輪配租結束后再按常規程序,組織其他優先人群及非優先人群搖號選房。
結合現階段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實際,《辦法》明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承租人因行動不便及房屋質量問題等特殊原因需調換房屋的,可向項目產權(管理)單位申請調換本項目空置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可進行1次換房,滿足部分確有換房必要的承租家庭需求。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管理機制。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承租家庭實際困難,對被取消低保資格但仍屬于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項目產權單位應給予自停保之日起不超過三年的租賃過渡期,承租人可繼續租住所承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昆明市分級定租相關規定核算。過渡期滿后,嚴格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因收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但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可遷入的,搬遷騰退期滿,可允許其繼續承租,并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為解決部分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未按程序退房并將個人物品遺留在公共租賃住房致房屋被占用的問題,《辦法》提出,承租人需指定物品處置人,承租人可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指定物品處置人。
《辦法》新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文書送達相關內容,明確可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產權(管理)單位在合同中約定送達方式,有效縮短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及運營(管理)單位對存在違法違規及惡意拖欠租金等情況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的騰退時間,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平善用。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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