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代理的眾多股權糾紛案件中,小股東維權類案件始終占據不小的比例,其中這起大股東惡意通過增資稀釋小股東權益的案件,讓我印象尤為深刻。不同于常見的股權轉讓糾紛,這類案件的隱蔽性更強,大股東往往披著“合法增資”的外衣,利用自身控制權規避法定程序,一步步擠壓小股東的生存空間,很多小股東直到股權被稀釋到幾乎沒有話語權,才意識到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但此時往往已錯過最佳維權時機。而本案的委托人,在發現異常后第一時間聯系我,最終通過訴訟成功撤銷違法增資決議,保住了自己的合法股權權益,也為同類小股東維權提供了可參考的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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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本案的委托人名叫秦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小股東,持股比例為15%,而公司大股東李某持股70%,剩余15%股權由另一小股東持有。秦先生最初是基于對李某的信任,共同出資設立了這家公司,前期雙方配合順暢,公司經營也逐步步入正軌,每年都能有穩定的盈利。但隨著公司規模擴大、市場前景向好,大股東李某開始顯露獨斷專行的態度,凡事都不再與兩位小股東協商,甚至刻意回避提及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發展規劃。
真正的矛盾爆發在去年年初,李某突然召集股東會,拋出了一份增資方案,主張將公司注冊資本從500萬元增加至2000萬元,新增的1500萬元注冊資本全部由其本人以“平價”認繳,而并未通知秦先生和另一小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甚至在股東會召開前,都未將增資方案的詳細內容、公司當前凈資產狀況、增資后的股權比例變化等關鍵信息,完整告知兩位小股東。更過分的是,在股東會表決時,李某憑借自身70%的持股比例,強行通過了該增資決議,完全無視兩位小股東的反對意見。
增資決議通過后,秦先生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按照該決議,增資完成后,他的持股比例將從15%驟降至3.75%,幾乎喪失了對公司的所有話語權,而大股東李某的持股比例將提升至91.67%,徹底實現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更讓秦先生無法接受的是,他事后查詢公司財務報表才發現,公司當時的凈資產已經遠超注冊資本,李某所謂的“平價”增資,本質上是利用自身控制權,以不合理的低價侵占公司權益,同時惡意稀釋小股東股權,屬于典型的濫用股東權利行為。
接受原告委托
秦先生找到我的時候,情緒十分激動,既擔心自己的股權權益無法挽回,又害怕訴訟過程復雜、耗時耗力,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結合股權糾紛辦案經驗,我先安撫了他的情緒,隨后仔細梳理了案件的核心脈絡,逐一核查了他提供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公司財務報表、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通過核查發現,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十分明確:大股東李某主導的增資決議,既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司章程的約定,屬于可撤銷的違法決議。
具體來說,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除非全體股東另有約定。而本案中,大股東李某在未與兩位小股東協商、未告知其優先認購權的情況下,擅自將新增注冊資本全部由自己認繳,直接剝奪了小股東的法定優先認購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其次,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程序存在嚴重瑕疵,李某未在法定時間內將增資方案的詳細信息通知小股東,導致小股東無法充分了解增資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對自身權益的影響,無法行使正當的表決權,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股東會決議,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最后,李某的增資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其借助資本多數決規則,以不合理的低價增資,目的就是為了稀釋小股東股權、強化自身控制權,損害了小股東的合法財產權益,違反了《公司法》關于股東平等和誠信原則的規定,也違背了公司章程中“股東平等享有股東權利”的約定。
制定訴訟策略和庭審交鋒
在明確案件核心要點和維權思路后,我結合本案證據,為秦先生制定了詳細的訴訟策略:以“股東會決議程序違法、內容損害小股東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案增資決議,并要求公司配合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恢復秦先生的原持股比例。庭審過程中,大股東李某辯稱,其增資行為是為了公司發展需要,股東會決議是按照法定程序表決通過的,不存在違法情形,且小股東未在規定期限內主張優先認購權,應視為自動放棄。
針對李某的抗辯意見,我結合本案證據和法律規定,逐一進行了反駁。
我向法庭提交了公司財務報表、股東會通知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據,證實李某未履行法定的通知義務,未向小股東披露增資的關鍵信息,且增資價格明顯低于公司凈資產,并非為了公司發展,而是為了惡意稀釋小股東股權。同時,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秦先生作為公司持續持股的股東,有權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且李某未履行通知義務召集的股東會形成的決議,依法應予以撤銷。此外,我還結合實務經驗,向法庭闡述了大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規則、惡意稀釋小股東權益的司法認定標準,強調法律保護小股東權益的立法本意,以及本案中李某行為對小股東權益的嚴重損害。
判決結果(支持原告全部訴求)
庭審結束后,法院經過審慎審理,完全采納了我方的訴訟意見,依法判決撤銷涉案的增資決議,判令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撤銷基于該增資決議辦理的變更登記,恢復秦先生的原持股比例。
案件總結
結合本案的辦理過程,我想給廣大小股東提幾點實務提醒,這也是我辦案總結的經驗。首先,小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一定要主動關注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情況以及股東會決議事項,不要因為持股比例低就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尤其是在涉及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等可能影響自身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更要提高警惕,主動行使知情權、表決權和優先認購權。其次,一旦發現大股東存在濫用控制權、惡意稀釋股權、剝奪小股東合法權利等行為,要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溝通記錄、財務報表等,這些證據是后續維權的關鍵。最后,小股東在權益遭到侵害時,不要盲目協商,也不要拖延,應及時咨詢專業的股權糾紛律師,由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維權策略,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司法實踐中,大股東濫用控制權侵害小股東權益的情形并不少見,除了本案中的惡意增資稀釋股權,還有關聯交易、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剝奪小股東知情權等多種形式。但無論何種形式,只要小股東能夠及時發現、積極維權,就有很大可能挽回自身損失。作為一名專注于股權糾紛的律師,我始終認為,股權糾紛的核心不僅是法律條文的適用,更是對股東權利的平衡和保護,每一次勝訴,都是對公平正義的踐行,也希望通過分享本案,能為更多小股東提供維權參考,讓每一位股東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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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核心合伙人,專注股權糾紛商事訴訟領域,深耕小股東權益保護、惡意增資稀釋、增資決議撤銷等核心實務,擅長破解大股東濫用控制權、股東會程序違法等疑難維權場景,精準把控此類案件的裁判邏輯與維權痛點。依托深厚的商事法理功底與豐富的實操經驗,其代理的多起小股東維權及增資糾紛類案件,獲評業界標桿,部分案例入選市中院股權典型案例,彰顯專業硬實力。
林律師現任多家知名企業股權專項顧問,深耕科技等重點領域股權法律服務,常受邀提供股權法律專家研判意見,以嚴謹務實的辦案風格、精準高效的維權策略,踐行“還原事實、守護權益”的執業理念,為企業及股東的股權權益構筑堅實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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