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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財產安全與人身權益。近年來,從婚內房產贈與的歸屬爭議,到一方揮霍共同財產的維權困境,再到離婚冷靜期的程序適用,家事糾紛中的法律盲區日益凸顯。針對上述問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周達律師依據現行法律條文及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梳理了婚姻家事領域的若干核心要點,供讀者參考。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是婚姻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之一。《民法典》第1062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與之對應,《民法典》第1063條列明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司法實踐中,夫妻之間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給予另一方,但離婚時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情形較為常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確立了區別于普通贈與的特殊裁判規則。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需綜合考量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不再允許給予方單方面行使任意撤銷權。同時,隨著互聯網消費形態的多元化,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主播進行巨額打賞是否構成揮霍共同財產,成為新的爭議焦點。該解釋第六條對此作出明確否定性評價,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無過錯方可據此在不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下,依據《民法典》第1066條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在離婚時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主張對實施打賞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責任分配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直接關系到無過錯方的財產安全。《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一條文在內容上確立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裁判實踐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尤為關鍵。債權人僅須證明其與舉債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且該債務發生在舉債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人配偶主張該借貸并非夫妻共同債務的,須舉證證明該借貸并非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此外,離婚冷靜期制度亦需關注。《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該冷靜期僅適用于協議離婚程序,對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遺棄等情形的,受害者可通過訴訟程序離婚,無需受三十日冷靜期的約束。
對于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與《婚姻法》第46條相比,《民法典》第1091條新增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條款,將其他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范圍,進一步完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在確定具體數額時,將綜合考量過錯程度、過錯方經濟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
婚姻家事法律關系復雜,涉及財產分割、債務認定、子女撫養等多個維度,每一個細節都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周達律師,法律碩士背景,長期深耕合同債務糾紛、婚姻家庭及遺產繼承糾紛等民商事領域,注重從立法精神、司法解釋和判例實踐中提煉裁判規則,為當事人提供精準的法律分析與策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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