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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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約定固定總價(包死價),但因發包人單方提出設計變更,導致工程無法按原計劃完工的情形十分常見。此時,承包人已投入人力、物力完成部分工程,卻面臨“固定價無法適用、工程款難以結算”的困境。
那么,固定價合同因設計變更未完工,工程款應如何確定?承包人該如何依法主張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陳某某訴肖某某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的,因工程設計變更導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時,已完工部分經驗收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計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個合同約定的總工程量的比例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價款。
裁判觀點簡析
固定價合同未完工且存在設計變更的,結算應兼顧“合同約定”與“實際施工情況”,既要維持原合同的價格水平和讓利幅度,也要對變更部分公平計價,確保承包人獲得對應勞動報酬。
具體步驟:
1. 區分范圍:明確“合同內工程”(原圖紙、原清單范圍內的施工內容)與“設計變更工程”(發包人指令的新增、刪減、材料替換、標準提高/降低等內容),避免混淆計價。
2. 合同內已完部分:按“比例折算”計價。主流公式為:已完工程款(合同內)= 合同固定總價 ×(已完工程造價 ÷ 合同全部工程造價)。由鑒定機構按合同簽訂時當地定額、信息價,分別計算已完工程和合同全部工程的定額價,得出完成比例后折算價款,維持原合同約定的價格水平。
3. 設計變更部分:按“實結算”計價。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9條第2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質量標準變化,協商不成的,參照簽約時當地住建部門計價標準結算。優先按合同內相同/類似項目單價;無相同/類似單價的,參照簽約時當地定額、信息價;變更減少工程量的,按對應標準扣減價款。
最終應付工程款 = 合同內已完工程款(比例折算) ± 設計變更增減價款。
實操關鍵:鑒定申請與核心證據清單
適用場景:雙方對已完工程量、變更價款無法達成一致,需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工程款,承包人需精準準備申請材料和證據,確保鑒定結果合法有效。
最高院裁判要點:工程未完工且存在設計變更的,承包人申請對已完工程、合同全部工程、設計變更部分進行造價鑒定的,法院應當準許,這是突破“固定價不予鑒定”原則的關鍵。
周軍律師提醒:承包人因設計變更未完成固定價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確定工程款。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提高維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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