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車主都有這樣的經歷,路邊停個車,回來發現雨刮器上夾了張小停車費紙條。“反正沒人催,下次再說。”在過去兩年里,成都市民王先生在路邊停了300余次車,欠下了10000余元停車費后,被停車管理公司起訴到法院。
停車管理公司是否有權收費?車主是否應當支付?近日,成都天府新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
路邊停車300余次 單次費用多為20元至50元
2024年至2025年期間,王先生名下的車輛在某停車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內的停車泊位累計停放300余次,停放點位為成都市高升橋、金沙路、花照壁、沙灣路、猛追灣街、星輝中路等地,停車時長為數十分鐘至90小時不等、多為3至10小時。
按照成都行政機關核準的機動車路邊停車收費標準計算,王先生單次停車產生費用為2元至70元不等,多為20元至50元,累計產生停車費10000余元。
某停車管理公司提供的繳費渠道包括現場掃碼、微信小程序等,均可實時查詢欠費記錄并在線支付,但王先生未曾主動繳納任何停車費用。之后,某停車管理公司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停車費。
車主有違誠實原則 法院判決支付拖欠停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停車管理公司有權收費,案涉停車泊位系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成都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規劃設置的收費停車泊位,屬于依法設立的公共停車資源。交管部門與某停車管理公司簽訂了經營合同,經授權在劃定路段開展收費經營活動,收費主體適格。
法院認為,停車管理公司與王先生構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王先生將車輛停放于收費停車泊位,即接受了某停車管理公司提供的停車服務,繳費義務在駛離時即已產生。費用隨停車次數自然累積,并非因未催告而“擴大”。某停車管理公司提供的繳費渠道包括憑證掃碼、微信小程序等,均可實時查詢欠費記錄并在線支付,王先生在300余次停車中從未主動繳費,亦未通過上述渠道核實欠費情況,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支付停車費10000余元。
法官提醒,這些誤區不要再踩
【誤區一】
路邊是公共資源,憑什么收費?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政府規劃設置,實行有償使用、價格調節,目的是提高周轉率、緩解停車難。經授權的經營主體依法收費,于法有據。本案中,王先生的停車記錄顯示,其多次在錦江區、青羊區等核心區域長時間停放,累計產生費用10000余元。
【誤區二】
沒人告訴我,我怎么知道要交錢?
“沒人告訴”不等于“沒有告知”。法院經審查認定,某停車管理公司在停車位路段設立了收費公示牌,并在停車泊位劃置清晰白線,繳費憑證夾在雨刮器上,均為法律認可的告知方式。駕駛人取車時看到憑證,即應知曉費用已產生。
【誤區三】
停了幾百次從沒人催,以為不用交
催告不是繳費的前提,自覺才是底線。每次停車都是一次獨立的合同履行,繳費義務在駛離時即已產生。停車場已提供憑證掃碼、微信小程序等多渠道供車主查詢欠費、在線繳費,但王先生在數百次停車中從未主動繳費,卻以“沒人催”為由抗辯,等于將自己應盡的注意義務轉嫁至經營方,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鐘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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