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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云南省公安廳
公布2026年第一批非法采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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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截圖
詳情如下↓
為持續深化打擊整治盜采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三年攻堅行動,強化“行刑銜接”,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實維護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和安全穩定大局,服務高質量發展,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安廳聯合公布5起非法采礦典型案例。
一、玉溪華寧許某某等人非法采礦案
2024年1月,玉溪市華寧縣公安局在工作中發現許某某、李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王某某、梁某某等14人在澄江市右所鎮某地質公園自然生態保護區內非法開采磷礦并銷售,已涉嫌犯罪,依法立案偵查。2024年8月,華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許某某、李某某等4人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至一年零五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1.2萬元至1.5萬元不等;依法判處王某某、梁某某等14人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零二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0.6萬元至1.2萬元不等。自然資源部門對參與非法采礦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15人依法作出罰款1萬元至9萬元不等的行政處罰。
二、昆明東川何某某等人非法采礦案
2024年7月,根據群眾舉報,昆明市東川區公安局、東川區自然資源局聯合調查發現,2019年3月至2024年7月期間,何某某、王某、劉某某、鄒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東川區阿旺鎮非法開采磷礦,已涉嫌犯罪,東川區公安局依法立案偵查。2025年12月,東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何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萬元;依法判處王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依法判處劉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依法判處鄒某某、李某某等5人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5萬元至20萬元不等;依法判處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依法沒收涉案磷礦5417.04噸,追繳違法所得共計2076萬元。
三、大理鶴慶李某甲等人非法采礦案
2024年10月,根據群眾舉報,大理州鶴慶縣公安局、鶴慶縣自然資源局聯合調查發現,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間,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4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鶴慶縣金墩鄉、松桂鎮等地非法開采鋁土礦,已涉嫌犯罪,鶴慶縣公安局依法立案偵查。2025年12月,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判決李某甲等4人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依法判處李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依法判處郜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依法判處郜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依法沒收涉案鋁土礦4555.3噸、手機4部,追繳違法所得共計50.8萬元。
四、紅河個舊白某某等人非法采礦案
2024年9月,根據紅河州個舊市公安局依法移交線索,個舊市自然資源局調查發現,白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個舊市寶華街道某地非法開采錫礦。2025年4月,經個舊市自然資源局依法立案調查,對白某某等3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7萬元、涉案錫礦1.89噸,并處罰款0.5萬元。盜采礦洞已封堵。
五、臨滄雙江白某某非法采礦案
2024年9月,根據群眾匿名舉報,臨滄市雙江縣自然資源局調查發現,白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雙江縣沙河鄉某地非法開采煤礦。經雙江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2025年7月對白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5.63萬元、煤礦166立方米,并處罰款2.03萬元,對非法開采區域復墾復綠。
來源:云南省自然資源廳網站、云南網
編輯:楊潤婷
值周:張輝 黑浩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在確保生態得到保護的前提下,完善自然保護區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功能。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可以劃定適當區域,設置必要的輔助設施設備,為開展相關科學研究、科普宣傳、生態旅游、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訪客管理和服務,合理確定訪客容量,明確訪客行為規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完善訪客安全保障和緊急救助等相關機制。
自然保護區區域內不得開設與保護目標不一致的參觀、旅游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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