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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劉某某入職山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筑公司),在其承包的城區產業園項目工地從事土建施工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建筑公司未為劉某某繳納工傷保險。2023年7月12日18時30分,劉某某下班駕駛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與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某全身多處骨折、顱腦損傷。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劉某某先后在兩家醫院住院治療共計92天,2024年1月,劉某某與侵權人王某及車輛承保保險公司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獲賠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42萬余元,賠償款項已全額履行完畢。
2024年3月,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劉某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2024年6月,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劉某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無生活自理障礙。某建筑公司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均無異議。
劉某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委經審理,裁決支持了劉某某的仲裁請求。建筑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主張劉某某已經從侵權人處獲得全額賠償,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屬于重復獲賠,違反民事賠償的填平原則,請求法院判令其無需向劉某某支付任何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審理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未依法為劉某某繳納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由該公司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劉某某雖已從侵權人處獲得民事賠償,但僅醫療費已獲足額賠付,其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均不屬于法律禁止重復獲賠的范圍,依法應予支持。同時,劉某某已向建筑公司提出解除用工關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法定支付條件。
對于建筑公司提出的“填平原則”抗辯,法院認為,填平原則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但工傷保險待遇兼具社會保障屬性與損失填補屬性,僅在醫療費用這一直接財產損失項目上,參照填平原則禁止重復獲賠,除此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不適用侵權賠償的填平原則。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已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為由,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工傷保險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駁回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某建筑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劉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236640元。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因工受傷的職工提供基礎保障,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履行該義務的,就應當自行承擔全部工傷保險責任,這份責任不會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賠償而免除。而侵權損害賠償,是侵權人因自身過錯對受害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二者的立法目的、價值導向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扣。
需明確的兩個規則:一是職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無需以先向侵權人主張權利、獲得侵權賠償為前提。即便職工未獲得侵權賠償,依然有權直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無權以職工未向侵權人索賠為由拒絕賠付。二是雙重賠償存在法定例外,即醫療費用不得重復獲賠。如果職工已從侵權人處獲得足額醫療費賠償,無權再向用人單位主張醫療費;如果醫療費未獲足額賠付,就未獲賠的部分,依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
在此也作出兩點提示:一是用人單位要依法為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既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也是分散自身用工風險最有效的方式。二是對于勞動者來說,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后,即便已經從侵權方獲得了民事賠償,依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能以“已獲侵權賠償”為由拒絕承擔法定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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