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長春市寬城區某小區業主趙先生在收房后,因房屋長期處于未裝修、未實際居住的狀態,始終未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最終被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庭審前,趙先生態度堅決,明確表示自己未享受任何物業服務,拒絕履行繳費義務,甚至質疑道:“你們可以去查水電表,數字根本沒動過!我買房本就是用于投資,難道物業還要向我收取‘空氣管理費’嗎?”一句質疑,道出了不少空置房業主對物業費繳納的普遍困惑,也拉開了這場糾紛調解的序幕。
【法院調解】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物業調解室接手該案后,并未簡單評判是非,而是結合案件特點,制定并采取了“三步走”調解策略,耐心化解雙方矛盾。
第一步:傾聽溝通,摸清實情。調解員首先放下預設,耐心傾聽趙先生的訴求與委屈,詳細核實其房屋的空置狀態、未繳費時長及核心顧慮;同時,主動調取物業公司的日常服務記錄,逐一確認樓道保潔、公共照明、安保巡邏、電梯維護、園區綠化等基礎物業服務均在持續正常運行,明確小區整體管理并未因個別房屋空置而中斷,也未因部分業主未繳費而降低服務標準。
第二步:情理法并重,釋明權責。為打破趙先生的認知誤區,調解員帶著完整的物業服務記錄冊和《民法典》相關條款,與趙先生展開深入溝通,層層拆解問題。法理層面,明確釋明《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強調物業服務具有鮮明的整體性和公共性,業主的繳費義務系法定義務,不以個人是否實際居住、是否直接享受服務為免除條件;情理層面,引導趙先生認識到,房屋的保值增值與小區整體環境、物業服務質量密不可分,“即便您暫時不住,物業的日常管理也在為您的房產保駕護航,您依然在享受物業提供的資產維護價值”;在現實層面,充分理解趙先生對“空置房需繳費”的認知盲區,用通俗的語言解讀物業服務的公共屬性,消除其抵觸情緒。
第三步:搭建橋梁,促成共識。調解并非“偏向一方”,而是尋求雙方利益的平衡點。調解員同步與物業公司溝通,如實反饋趙先生并非惡意拖欠物業費,而是對物業服務的范圍、自身的繳費義務存在誤解,建議物業公司加強對空置房業主的服務告知,主動提供針對性的專項關照,讓業主感受到物業服務的溫度。
經過三輪耐心細致的溝通調解,趙先生的態度逐漸軟化,從最初的“堅決不交”轉變為“愿意協商解決”,雙方的矛盾隔閡也逐步消解。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趙先生一次性補繳全部欠付的物業費;物業公司則作出承諾,將對趙先生的空置房屋提供定期門窗安全檢查、雨季防汛巡查、管道維護提醒等專項服務,切實保障空置房屋的安全。協議簽署當日,趙先生便結清了全部欠繳款項,這場“空置房之爭”圓滿落幕。
事后,物業公司特意向寬城法院立案庭及參與調解的調解員贈送錦旗,以“傾心調解化糾紛,秉公執法暖民心”的字樣,表達對調解員耐心工作的感謝與認可。物業經理感慨道:“很多業主不是不愿交物業費,而是希望自己的訴求被理解、被重視,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調解員做的,正是搭建起那道連接業主與物業的理解之橋。”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空置房物業費糾紛案件,在當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具有極強的普遍性,該案的妥善化解不僅解決了雙方的矛盾,更對同類糾紛的處理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一方面,釋法明理,厘清權責邊界。調解員通過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讀法律條款,幫助業主正確認識到物業服務的整體性和公共性,明確空置房業主同樣享受公共區域的物業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繳費義務,有效破解了“未居住就不繳費”的認知誤區;同時,也引導物業公司進一步規范服務流程,明確自身服務職責。
另一方面,情理兼顧,彰顯司法溫度。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始終堅持“情理法并重”,既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維護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又充分考慮業主的實際困惑與訴求,不生硬說教、不偏袒一方,搭建起雙方溝通理解的橋梁,有效避免了矛盾進一步激化,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最后,優化服務,助力和諧社區建設。本案中,物業公司主動響應調解建議,為空置房業主提供專項關照,體現了物業服務的人性化提升,也讓業主感受到了被尊重、被重視,有助于打破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對立情緒,推動構建互信互助、和諧融洽的社區關系。
事實上,物業調解從來不是簡單的“催費”,而是厘清服務邊界、疏通溝通渠道、促進雙方共情的過程。每一分物業費的背后,都承載著一個家庭對房產的期待、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承載著物業公司的服務責任。調解員的職責,就是讓這份期待不被辜負,讓這份責任不被模糊,用耐心與專業,化解鄰里間、業主與物業間的小矛盾,守護社區的和諧與溫暖。
來源:寬城區法院微信
編輯:劉怡彤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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