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部分被執行人采取各種方式逃避執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申請執行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特此對下列被執行人發布執行懸賞公告:
未履行標的
282375元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執行案號
(2025)京0118執6793號
被執行人
聶士英,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大灘鎮老羊圈村6組4*號,現住址北京市順義區木林鎮唐指山村。
公民身份號碼13262719671110****。
黃春玲,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順義區馬坡地區西豐樂村旭東街*號。
公民身份證號11022219820319****。
懸賞金額及懸賞條件
提供被執行人聶士英、黃春玲相關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由密云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到位。按照執行到位金額的10%給予賞金;提供被執行人聶士英、黃春玲具體下落,由密云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申請執行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
懸賞期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本案實際執行完畢之日止。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陳法官
聯系電話:010-69092894、010-69092367
郵寄地址:北京市密云區西大橋路8號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北京白河岸邊度假村有限公司被執行人聶士英、黃春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京0118民初9582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內容為:一、被告黃春玲對(2023)京0118民初549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被告聶士英對原告北京白河岸邊度假村有限公司所負的282375元債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被告黃春玲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聶士英追償;案件受理費為5535.63元,由被告黃春玲、聶士英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密云法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身份及其提供線索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以上內容來自: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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