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4年3月,陳某某與艾某某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交往期間,陳某某先后38次通過微信向艾某某轉賬合計20681元,另贈送項鏈、手表等財物。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陳某某主張全部款項均為借款,訴至法院請求艾某某返還23854元并承擔相關費用。艾某某辯稱,涉案轉賬均屬贈與,并非借款,不應返還。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借款合同以借貸合意為成立要件,主張借貸關系存在的一方,需對借款意思表示及款項交付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陳某某轉賬均未備注用途,僅一筆209元有艾某某明確借款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借款并予以返還。其余款項結合戀愛關系、金額大小、當地消費水平及生活常理綜合認定:單筆1000元及以上大額轉賬共計10000元,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雙方分手致贈與條件未成就,依法應予返還;小額轉賬及520、1314等具有情感象征意義的金額,屬于無償贈與,無需返還。最終判決艾某某返還陳某某10209元。
典型意義:本案以清晰裁判向社會公眾明確傳遞戀愛期間轉賬如何法律定性的核心規則,并非所有轉賬都會當然成為借款,也并非所有轉賬分手后都無需返還,司法實踐中會根據金額大小、特殊含義、轉賬目的、有無借款合意等標準,嚴格區分無償贈與、附條件贈與與民間借貸,不搞 “一刀切” 認定。同時警示公眾,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應保持理性審慎,大額轉賬盡量明確用途、備注性質并妥善留存證據,避免以情感表達代替法律風險防范,防止因戀愛關系終止引發財產糾紛。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廖琴芳 李 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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