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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為什么要建立健全數據產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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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明確數據歸誰所有、如何使用、收益如何分配,才能激發數據生產、流通、應用的全鏈條活力,因此數據產權制度的建立與健全就顯得格外重要。


      文|姜程瀟

      ID | BMR2004

      2026年1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布會釋放重磅信號:2025年我國數字經濟增加值達到49萬億元,占GDP比重攀升至35%,較2024年的33.1%再提高1.9個百分點,正式邁入“數字經濟主導經濟增長”的新階段。與此同時,在2025年我國經濟實現5%增長的背景下,數字經濟對GDP增長的貢獻率超60%,成為穩定經濟大盤的“壓艙石”。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數據作為關鍵生產要素的價值日益凸顯。發揮數據要素報酬遞增、低成本復用等特點,可優化資源配置,賦能實體經濟,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生產生活、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方式深刻變革,對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數據要素的高效配置,本質上依賴于清晰的產權界定,只有明確數據歸誰所有、如何使用、收益如何分配,才能激發數據生產、流通、應用的全鏈條活力,因此數據產權制度的建立與健全就顯得格外重要。

      進入2026年,國家數據局在數據產權制度的建設方面動作頻頻。1月11日,國家數據局將2026年定位為“數據要素價值釋放年”,提出我國將加快建立數據產權登記制度,更好推進數據流通使用,釋放數據要素價值。緊接著,1月27日上午,國家數據局召開全國數據系統政策解讀視頻會,詳細解讀數據產權制度,部署推動落地實施工作。會議強調,構建起權屬清晰、行使規范、流轉順暢、保護有效的數據產權制度,對推動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具有重要意義。

      那么,如何理解構建數據產權制度的緊迫性與重要性?數據產權保護制度的核心又包括哪些內容?數據產權制度之于新質生產力與高質量發展的價值與意義又是什么?

      01

      呼喚制度性數據要素市場

      分析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脈絡可以發現,“十四五”期間,年均增速保持在8%以上,顯著高于同期GDP增速。從2020年突破39萬億元開始,我國數字經濟規模一直保持跨越式增長,2024年達到45.3萬億元。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數據,截至2024年年底,數據要素對數字經濟增長的貢獻率超過30%,數據價值的釋放已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數字技術已從單一產業賦能,升級為全經濟領域的系統性變革力量。

      在這一背景之下,進一步深入理解《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提出的“推動勞動者、勞動資料、勞動對象優化組合和更新躍升,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發展以高技術、高效能、高質量為特征的生產力”,對我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數據作為關鍵生產要素的價值日益凸顯,已在實踐中成為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因素。

      第一,數據要素實現了推動勞動者、勞動資料、勞動對象的優化組合和更新躍升。數據要素的處理和價值的釋放是需要具備一定的科學能力、數據技術能力、專業知識、創新能力和數字文化素養的新型勞動者,由此實現了對傳統勞動者的躍升。

      第二,數據要素既是新型生產資料,又是新型的生產工具,還能生成新的生產工具。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布的《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要素意見》”)中,明確了數據是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并列的第五大生產要素。數據列為一種新的生產要素成為新型的生產資料,推動了傳統勞動資料的躍升;數據不僅自身具有工具的作用,而且其能夠生成新型的生產工具。如數據要素作為人工智能的訓練數據,使傳統的人類可控制的生產工具發展成為能夠自我生成的智能工具。生產工具的勞動資料是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標志,數據要素本身和數據要素促成了比傳統更為優化的智能工具,推動了勞動資料向新型勞動資料更新和躍升。

      第三,數據要素是新型的勞動對象。數據價值的釋放是人類通過數據技術對海量的無價值或低價值的數據進行處理,生成有價值的數據。尤其《要素意見》中把數據列為生產要素,而且實踐中各行各業都在對數據進行處理,釋放其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同時我國《數據安全法》中也規定了數據的處理行為,因此數據要素已成為新型的勞動對象。

      第四,數據要素能夠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數據要素×”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中提出:“加快多元數據融合,以數據規模擴張和數據類型豐富,促進生產工具創新升級,催生新產業、新模式,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推動數據要素價值創造的新業態成為經濟增長新動力,數據賦能經濟提質增效作用更加凸顯,成為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驅動力量。”如今,數據要素釋放價值的實踐已形成了新的產業、產業鏈和服務模式。數據要素促成新產業主要體現在數據交易產業、數據源產業、數據標注產業、數據存儲產業、數據登記產業等;如金融領域,數據要素促成金融創新機構和服務模式:互聯網保險、網絡小貸公司、互聯網消費金融、互聯網支付,還有商業領域的電商平臺。

      第五,要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推動高質量發展,就必須針對現存障礙,建立完善的制度性要素市場。當下,數據供給質量不高、流通成本高、流通機制不暢、數據壁壘、應用潛力釋放不夠、數據相關活動主體權利與義務不明確、責任不清和市場激勵機制扭曲等問題,嚴重阻礙了數據要素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作用。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建立一個健康和有序的制度性數據要素市場。而制度性數據要素市場的核心制度基礎是數據產權制度。但由于“數據”與已成立的財產權制度的“客體”不同,已成立的財產權制度無法適用于目前的數據市場運行,由此使目前的數據要素市場缺失了基礎性的數據產權制度。

      越來越多的實踐證明,只有明確界定數據產權歸屬,才能從制度層面為實現數據供得出、降低數據流通和獲取的成本、消除數據壁壘、促進數據要素價值釋放,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保障。

      從國家政策部署來看,數據產權保護制度作為數據要素市場培育的基礎和根本,正進入系統化、頂層化的設計階段。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對數據產權、數據安全治理、數據要素流通交易和收益分配四大基礎制度作出總體部署。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2025年,《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關于202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25年發展計劃的決議》將“建立健全數據產權制度”與“培育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作為關鍵任務部署,標志著我國數據產權制度邁入系統化實施階段。

      02

      數據產權制度的核心

      數據產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數據享有的財產性權利,包括數據持有權、數據使用權、數據經營權等。數據產權登記是指數據產權登記機構按照統一的規則對數據的來源、描述、內容等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等情況進行審核,記載數據權利歸屬等信息,并出具登記憑證的行為。當前,產權制度缺乏是制約數據市場發展的根本性障礙,存在數據權屬不明、數據產權保護缺乏保障、流通使用數據意愿降低、收益分配失衡等問題。

      因此,建立數據產權保護制度的核心,第一要尊重數據的特征,保護和平衡各方主體的利益。數據是數據產權的客體,是數據產權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也是數據產權法律構造的基礎范疇。數據客體特征的識別決定著數據產權保護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二,數據產權制度應以解決阻礙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數據價值釋放和企業數據價值釋放激勵不足等問題為導向進行制度設計。

      第三,數據產權保護要適度。數據產權保護適度是把握數據產權保護的分寸,只有在一定的范圍內,數據產權保護才能保持它自身的存在,超過了特定的范圍,就會向對立面轉化。數據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既防止保護“過”,又要防止保護“不及”,只有采取科學的方法,才能促使產權制度在實踐中發揮其功能與作用。

      第四,要防止數據產權不當賦權。數據產權制度不當賦權是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制度設計與客體的特征和價值釋放的實際需求不符,即給予了不該賦權的主體而進行了賦權,從而抑制了數據產權制度價值的發揮,同時阻礙數據要素市場培育。因此,數據產權制度應以“數據特征識別與價值釋放-賦權適度與價值釋放”為基本邏輯建立數據產權保護制度。

      數據特征識別與價值釋放是指數據產權制度設計,一是指對數據客體的識別,以免與信息和個人隱私等相混淆;二是從競爭的維度分為三類:第一類,競爭性的“私人物品”類數據采用產權的強保護;第二類,“俱樂部用品”類數據采用產權保護與共享之間;第三類,“純公共物品”類數據不受產權保護。

      “賦權適度與價值釋放”是以保護數據活動相關主體權益為前提,以尊重數據特征釋放價值最大化為目標,依托財產私人屬性、公共數據屬性和安全屬性分別制定規則,實現對不同的“三權”結構配置與治理匹配:第一類,具有私人屬性的數據產權自由配置;第二類,公共數據產權有限配置;第三類,涉及“安全”的數據產權限制配置。

      03

      建立數據產權制度的價值與意義

      數據產權制度的建立與健全應為推動勞動者、勞動資料、勞動對象優化組合和更新躍升,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發展以高技術、高效能、高質量為特征的生產力,最終也是為了人的發展、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在這方面,國家數據局作為統籌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的牽頭部門,積極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加快推進政策落地。2025年,國家數據局聯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為數據要素市場的規范化發展注入強勁動力,為建立統一的數據交易規則體系奠定基礎。同時,國家數據局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培育數據流通交易服務機構、促進數據流通交易高質量發展等重點工作。此外,《2025年數字經濟發展工作要點》《數字中國建設2025年行動方案》等一系列文件相繼出臺,均將“加快完善數據產權制度”“推進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建設”作為重點任務。這些政策文件共同構成從頂層設計到落地實施的完整政策鏈條,體現了國家層面對構建統一、規范、高效的數據要素市場的堅定決心和系統謀劃。

      當前,我國尚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數據孤島”現象普遍存在,數據流通面臨多重壁壘。數據交易市場存在嚴重的供需錯配,數據供給端缺乏高質量、可交易的數據資源,特別是面向特定行業場景的垂直類數據集供給不足,數據需求端企業因數據質量參差不齊、獲取成本高昂、合規風險擔憂等因素,常面臨不敢交易的困境。同時,數據市場還存在產權界定、交易規則、定價機制、流通渠道、監管體系等多重問題,數據權屬不明,數據產權保護缺乏保障、流通使用數據意愿降低、收益分配失衡正成為制約數據市場發展的根本性障礙。

      因此,建立健全數據產權制度,清晰界定數據要素市場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將是賦能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同時,清晰的數據產權制度,將有助于數據要素與其他生產要素的融合,也必將推動我國經濟在“十五五”期間的跨越式發展,為新質生產力和中國式現代化的實現建立起穩固的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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