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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中國金融網(CFN) 大河 版權圖片 | 微攝
國務院辦公廳于近日印發了《關于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的實施方案》(國辦發〔2026〕8號),標志著我國企業信用評價從“自行探索”邁向“統一規范”的新階段。該方案以12條務實舉措,系統構建了信用評價的制度框架和運行機制,旨在破解長期存在的重復評價、標準割裂、權益保障不足等頑疾。信用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建立統一規范的評價體系,將為企業經營和市場交易提供清晰的信用標尺,為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的信用動能。
核心框架:構建“一體兩翼”的信用評價新格局
《實施方案》明確,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由公共信用評價和市場化信用評價構成。這一“一體兩翼”的格局,為整個信用評價體系奠定了基本框架。
公共信用評價由政府部門遵循公益性原則組織開展,主要反映企業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的情況,服務于政府管理。它又細分為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兩個層次。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制度,從宏觀層面反映企業的公共信用總體狀況;行業主管部門在此基礎上,結合各自領域特點建立健全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領域的公共信用狀況。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基礎,推動不同行業信用評價協同,構建“評價規則統一、評價過程規范、評價結果互知、應用場景廣泛”的公共信用評價體系。
市場化信用評價則由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依法依規開展,主要反映企業參與市場活動的違約風險,服務于融資授信、商業往來等市場活動。公共信用評價與市場化信用評價相互融合,政府提供基礎性、普惠性的信用“基準線”,市場機構在此基礎上開發多元化、個性化的增值服務,形成優勢互補的良性互動。
這一“一體兩翼”的框架設計,體現了“政府有為”與“市場有效”的統一——政府在基礎性、公益性的信用評價中發揮主導作用,市場在增值性、個性化的信用服務中發揮創新活力。
重點突破:三大痛點治理的系統方案
《實施方案》以務實舉措重點糾治信用評價領域的三大頑疾。
其一,破解“重復評價”。 實施方案針對權責不清、重復評價等問題,構建了“國家統籌、行業負責、地方落實”的評價工作格局。國家層面聚焦頂層設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行業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業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制度規則;地方層面立足落地應用與優化服務,創新培育更多“信用+”應用場景。這一格局從制度層面劃清了各層級的職責邊界,避免了多頭評價、重復評價帶來的企業負擔。
其二,根治“標準割裂”。 針對各地各部門評價規則不一致、結果不互認的痛點,《實施方案》劃清評價權責、統一公共信用評價規則,從制度層面破除市場壁壘。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由高至低原則上劃分為“A”、“B”、“C”、“D”四級,兩次評價間隔最長不超過一年,評價規則應當向社會公開。行業主管部門必須制定本行業全國統一的評價規則,各地方原則上不得自行開展行業信用評價,確需開展的須報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這些規定,從源頭上遏制了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壁壘導致的評價亂象。
其三,填補“權益保障”。 在企業權益保障方面,《實施方案》注重全流程規范。企業完成信用修復后,相關評價結果需及時更新調整;同時暢通異議申訴處理渠道,保障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信用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評價的準確性和公正性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實施方案》通過建立信用修復后的評價更新機制和異議申訴處理機制,確保企業在信用評價中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落地路徑:強化三大協同推進
《實施方案》的落地見效,重點在于強化三方面協同,形成上下聯動、內外互促的工作合力。
政府與市場協同。 政府提供基礎性、普惠性的信用“基準線”,市場機構在此基礎上開發多元化、個性化的增值服務,比如開發符合民營中小微企業特點的信貸產品等,形成優勢互補。政府部門不替代市場,市場機構不越界經營,兩者各司其職、各展所長。
中央與地方協同。 國家層面聚焦頂層設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行業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業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制度規則;地方層面立足落地應用與優化服務,創新培育更多“信用+”應用場景。這一分工體系確保了頂層設計的一致性和地方實踐的靈活性。
評價與應用協同。 評價要支撐應用,應用要反哺評價。金融機構發現實際違約率與評級不符、監管部門發現評價結果與實際風險存在偏差,都要建立閉環反饋機制,推動信用評價在應用中持續完善,實現評價與應用良性互促、協同增效。信用評價不是封閉的學術活動,而是開放的實踐工具。只有不斷接受實踐的檢驗和修正,才能保持其生命力和公信力。
戰略意義:三大制度紅利的釋放
《實施方案》的出臺,蘊含著深遠的戰略意義,將從三個維度釋放制度紅利。
第一,提升市場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信用評價的碎片化,本質上是一種隱形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企業為了在不同場景下證明自身信用,不得不在多個平臺重復提交材料、接受多次評估,耗時耗力。《實施方案》通過統一評價規則和結果互認,讓信用良好的企業在融資、招投標等環節享受更多信用紅利,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這是從制度層面為企業減負的重要舉措。
第二,優化融資環境——更好發揮信用評價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持作用。 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核心癥結在于信息不對稱。信用評價體系的不統一,加劇了銀行對企業真實信用狀況的判斷難度。《實施方案》明確,鼓勵金融機構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完善授信、風險評價和息費定價模型,鼓勵對信用評價等級較高的企業降低抵質押擔保要求,逐步擴大信用貸款覆蓋面、提升信用貸款比重。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標準化、權威化,將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加可靠的決策依據,有助于破解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瓶頸。
第三,完善修復機制——給予企業改過自新的機會。 信用修復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方案》明確,最短公示期滿后,企業可以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失信信息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信用中國”網站與第三方機構建立信用修復結果共享機制,第三方機構應當同步更新企業信用信息,并依據更新后的信息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這一機制的設計,體現了信用評價既有“法度”更有“溫度”的理念——既要讓失信者付出應有代價,也要給改過者留有出路。
分析與評論:信用評價統一規范的深層邏輯
國家發展改革委營商環境發展促進中心綜合評價處處長何玲指出,《實施方案》的出臺是完善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制度安排。這一判斷揭示了《實施方案》的多重戰略邏輯。
從經濟體制改革維度看,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 現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關系到市場交易的順暢程度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建立健全統一的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就是從制度層面夯實市場經濟的信用基石,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提供更加堅實的基礎設施。
從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維度看,信用評價的統一是打破市場壁壘的關鍵一環。 地方保護、行業壁壘、信息孤島,這些市場分割現象的背后,往往伴隨著信用評價標準的差異和評價結果的不互認。通過統一公共信用評價規則,從制度層面破除市場壁壘,正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題中應有之義。
從營商環境優化維度看,信用評價的規范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舉措。 優化營商環境的本質,是為企業創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經營環境。信用評價的碎片化帶來的不確定性,本身就是一種隱性的制度成本。《實施方案》通過統一規則、規范流程、保障權益,為企業提供了更加穩定、透明的信用評價環境,讓信用良好的企業能夠真正享受到信用帶來的便利和紅利。
正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產業發展部研究員張曉蘭所言,隨著《實施方案》的穩步推進,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將不斷完善,以信用賦能發展的制度優勢將進一步轉化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際成效。
從“自行探索”到“統一規范”,這是信用評價領域的一次制度躍遷。當信用評價不再是碎片化、地方化的“盆景”,而成為全國統一、標準互認的“森林”,信用的價值才能真正釋放。對于市場主體而言,這意味著信用將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可衡量、可比較、可兌現的資產。當信用良好的企業能夠在融資、招投標、市場準入等各個環節享受到實實在在的便利和優惠,“守信受益”就不再是一句口號,而是落地的制度安排。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實施方案》明確了“2026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的時間表,要求對地方未按行業統一信用評價規則擅自開展企業信用評價的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清理。這一剛性約束,為制度的落地提供了明確的時限保障。隨著各項舉措的扎實推進,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將逐步完善,信用這一無形的資產將轉化為有形的競爭力,為高質量發展注入源源不斷的信用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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