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開庭是在爸去世后的第四個月。
區法院第三審判庭,旁聽席上坐著媽和兩個姑姑。
程明遠的律師是個四十來歲的男人,姓黃,說話很沖。
“審判長,被告認為,程建國先生的遺產應由唯一的兒子程明遠繼承。原告程明珊雖為家庭成員,但已出嫁多年,且未對被繼承人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反對。”我的律師站起來,“原告提供了過去八年的轉賬記錄,累計向被繼承人轉賬四十一萬元。此外,原告每周至少探望被繼承人兩次,有物業監控記錄可以佐證。”
黃律師的臉不太好看。
程明遠坐在被告席上,扭頭看了媽一眼。
媽低著頭,沒看任何人。
法官翻了翻材料:“雙方對遺產范圍是否有爭議?”
“有。”黃律師說,“被告主張,城北翡翠園二期的房產系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被告,不屬于遺產范圍。”
我的律師遞上了一份文件:“這套房產至今仍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不存在贈與事實。”
程明遠的臉漲紅了。
他大概以為,只要嘴上說“爸給我的”就行了。
休庭后,媽攔住了我。
“筱珊,別打了。”
她的聲音很輕,像是怕被別人聽到。
“你弟弟壓力大,他剛買了車,還要供房貸。你手頭寬裕些,就讓讓他吧。”
我看著她。
“媽,房子市值兩百二十萬,存款八十三萬。加起來三百零三萬。你讓我讓多少?”
媽沒說話。
“是讓一半,還是全讓?”
她開始掉眼淚。
“你怎么變成這樣了?一家人,有什么好爭的。”
“那你讓他別爭啊。”
媽張了張嘴,沒再說下去。
她轉身走向程明遠那邊,母子倆的背影走得很近。
我一個人站在法院門口,三月的風還帶著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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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拖了一年。
程明遠換了一個律師。
新律師姓賀,是個很精明的中年女人。
她提出了一個新的策略:主張程明珊出嫁期間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或不分。
這一年里,程明遠給親戚挨個打了電話。
大姑給我發了一條長消息,意思是女孩子不要太計較,弟弟以后還要傳宗接代。
二姑直接在家族群里說:
“明珊,你爸在世的時候對你也不薄,學也供了,婚也嫁了,你還要什么?”
我沒在群里回。
我私信二姑:“爸供我讀到高中就不給學費了,大學四年我是半工半讀。弟弟讀到研究生,學費生活費一分沒少過。這叫不薄?”
二姑沒有回我。
大概是被我的數字噎住了。
第二次開庭時,賀律師拋出了贍養義務的說辭。
我的律師拿出了一份詳細的時間表。
“從2016年到2023年,原告每周平均探望被繼承人2.3次。反觀被告,從2019年買房搬出后,每月探望不超過一次。至于經濟贍養——”
她翻了一頁。
“原告八年累計轉賬四十一萬元。被告呢?”
賀律師的表情沒變。
“被告與被繼承人同住多年,日常照料不能用轉賬金額衡量——”
“被告2019年已搬出。此后四年,被繼承人獨居。原告提交的超市購物小票顯示,原告每周為被繼承人采購生活用品——”
法官打斷了:“證據庭后核實。今天重點討論遺產范圍和分配比例。”
程明遠突然開口了。
他站起來,聲音很大。
“她嫁出去的人,憑什么分我們程家的財產?”
法官皺了皺眉。
我沒看他。
我低頭盯著桌上的文件夾,里面夾著那張1996年的照片。
我在等一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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