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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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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不斷深入,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已成為國有企業的一項重要工作。2022年5月國資委發布的《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質量工作方案》就探索建立健全ESG體系提出相關安排。2025年7月起正式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這是證監會首次在部門規章層面對ESG(以“可持續發展報告”為名)信息披露作出強制要求。上述文件的出臺表明國有企業ESG治理已逐漸從自愿披露邁向強制規范階段。然而,在ESG推進過程中,審計協同效能低下等問題日益凸顯,因此需要構建科學框架分析ESG協同的內在邏輯。DSR(Driving Force-State-Response)模型通過“驅動力—狀態—響應”的因果關系,將其引入ESG治理研究中,能夠系統并動態化地分析外部壓力、治理狀態與協同機制之間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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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DSR模型
與ESG審計協同的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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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DSR模型概述
DSR模型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3年提出,將PSR當中的“壓力”轉化為“驅動力”。該模型的核心思想是由于人類活動會對環境產生壓力(驅動力D),從而會導致環境狀態發生改變(狀態S),而人類也會通過制度、技術等手段對此作出反應(響應R),以此降低壓力、改善狀態,因此該模型強調因果關系的閉環性與動態性。該模型更多用于環境研究,但也有部分學者用于其他領域,利用該模型研究ESG審計協同治理問題的并不多。本文通過分析DSR模型的核心邏輯,發現其對于分析復雜系統中多主體協同問題具有適用性,將其運用到ESG審計協同問題的研究中(如表1所示)。本文分析了目前ESG審計協同面臨的驅動力、現狀以及目前國有企業所作出的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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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于DSR模型協同機理的ESG內部審計協同機制分析
DSR模型包括3個指標:驅動力(Driving Forces)、狀態(State)以及響應(Response)。它們之間的邏輯關系是:驅動力(D)增強會對當前狀態(S)造成負向壓力,企業因此會采取一系列響應(R)措施,直接修復或改善協同狀態(S),而改善后的新狀態(S)一方面緩解了驅動力(D)帶來的壓力,另一方面也為評估和優化下一輪的響應(R)作出反饋并提供依據。因此DSR模型是一個循環體系。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不斷深入,ESG審計作為環境審計的延伸,相較于環境審計、碳審計,其涉及的領域更寬泛,所需掌握的知識與方法也更豐富。ESG審計不僅需要傳統審計的知識與經驗,還需要審計人員掌握其他領域的知識與技術,尤其是環境方面,亟須各部門利用自身優勢和特點進行協同合作。
1.驅動力分析
國內ESG研究起步較晚,當前在“雙碳”目標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驅動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與其他業務部門協同面臨外部壓力與內生需求。
一是政策驅動力。2024年6月國資委印發的《關于新時代中央企業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將ESG工作納入社會責任工作統籌管理,推動控股上市公司圍繞ESG議題高標準落實環境管理要求、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加強高水平ESG信息披露。政策剛性約束促使國企打破部門壁壘,提升ESG審計質量與效率。
二是市場驅動力。國際指數公司明晟(MSCI)研究指出,ESG評級高的中國公司系統性風險更低,融資成本可能更低,反映出投資者對ESG的重視。市場競爭推動國企通過內部協同提升ESG治理,以獲取可持續競爭優勢。
三是社會驅動力。全球氣候訴訟激增,中國環境司法持續強化,“漂綠”問題日益受到關注。社會監督壓力倒逼國企加強內部審計與業務部門協同,確保ESG信息披露真實可靠。
2.狀態分析
在政策監管與市場需求驅動下,當前一些國企ESG內部審計協同工作已從零散協作向結構化協同初步過渡。然而,當前ESG內部審計協同機制在實際運作中面臨多重挑戰:在制度層面,企業內部制度“碎片化”,標準重疊沖突導致審計人員陷入“多標準困境”,缺乏統一協同作業準則。在技術層面,ESG數據來源多樣、格式不一,“數據孤島”現象普遍,缺乏實時共享的統一平臺。在人才層面,內部審計團隊存在ESG專業能力不足和復合型人才斷層問題,審計委員會對ESG披露準則的熟悉度也有待提升。在治理層面,董事會監督ESG事務的模式不一,職責不清可能導致監督空白,同時存在“重發現問題、輕整改落實”現象,協同整改機制不健全導致問題反復發生。這些因素共同制約了ESG審計協同的效能。
3.響應分析
由DSR模型三個維度的內在邏輯可知,國有企業可以通過積極響應(R)緩解驅動力(D)導致的壓力和改善狀態(S),響應可以通過緩解壓力間接優化狀態。對于ESG審計協同來說,對內部審計與其他業務部門的協同發展的積極響應(R)有利于緩解驅動力導致的協同壓力、優化協同狀態。目前我國ESG審計協同工作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各領域公司對其響應并不強烈,僅有部分企業引入ESG審計,但是在資源受限的情況下,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因此,本文提出了基于DSR的“四位一體”協同框架。認同機制可以通過破解認知壁壘來響應職責不清問題;協作機制以優化流程與資源配置的方式響應信息孤島與技術滯后問題;監督評價機制通過建立閉環反饋響應協同效能評估缺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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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構建內部審計與業務部門
ESG審計協同機制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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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內部審計與其他業務部門的協同面臨著很多問題,如信息孤島、權責模糊、能力單一等,并且各部門對實施ESG內部審計的低響應給ESG審計實踐帶來巨大挑戰,僅僅依靠單個內部審計部門是難以保證ESG審計質量的,需要提高央國企對于ESG審計協同的響應程度。因此,加強ESG內部審計與其他業務部門的協同合作很有必要。下文將通過認同機制、內部審計部門主導機制、協作配合機制和監督評價機制,推動ESG內部審計與其他業務部門的協同工作。
(一)
認同機制
提高各部門對ESG審計協同工作的認識,是保證審計主體協同的前提,有利于增強ESG內部審計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的協同意識。首先,構建多層次認同體系是推動各部門協同運作的重要基礎。在各部門對審計工作的認同上,需充分明確自身在ESG審計中的責任,熟悉審計流程與風險管理機制,通過加強溝通頻次、建立協同目標與考核標準,將ESG責任履行情況納入績效體系,以形成共識基礎;定期召開跨部門聯席會議、開展聯合風險識別與案例推演,以提升風險敏感度與協同能力;通過選拔業務骨干組建ESG審計專家庫,強化復合型人才培養與價值認同。其次,被審計單位的認同同樣關鍵,國有企業應通過設立ESG專門委員會,將ESG目標納入決策清單,并將協同范圍擴展至“新型舉國體制”項目;總部需制定“ESG協同審計操作手冊”,構建“集團總部—二級公司—項目公司”三級審計網絡,實施穿透式審計,并設立ESG協同創新基金以激勵業務部門參與流程優化。此外,在法律法規層面,當前我國缺乏專門的ESG審計法律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分散于不同文件中,因此有必要制定ESG審計協同指南,為協同工作提供制度支撐,促進ESG審計在國有企業體系中有序推行與全面落地。
(二)
內部審計部門主導機制
在ESG治理體系中,內部審計部門主導機制是實現ESG內部審計與其他業務部門協同的基礎。其關鍵在于通過權威性賦權、技術賦能與系統性融合,構建“戰略引領—標準穿透—閉環掌控”三位一體的主導框架。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主導制定“ESG審計協同戰略路線圖”,將相關ESG議題納入企業五年規劃中,并牽頭成立隸屬于董事會之下的ESG跨部門協同委員會,明確各部門職責,如表2所示。同時,內部審計部門要主導建立“ESG風險容忍度矩陣”,量化關鍵環境與社會風險的可接受閾值,為聯合審查提供依據。在標準穿透方面,內部審計部門主導編制“ESG審計操作手冊”,制定具體ESG分級標準,并且針對混改企業、境外子公司主導實施“差異化的標準穿透”,以保障標準有效落地。在關鍵環節的把控方面,內部審計部門主導風險評估與審計優先級設定,在年度審計計劃中明確專項任務,聯合業務部門組建審計小組共同實施現場審計;在整改階段則主導制訂審計整改計劃,依托動態跟蹤系統監督整改進展,定期匯報并適時啟動問責。憑借權威性與專業能力,由內部審計主導的協同機制能夠有效強化ESG審計協同的紀律性與獨立性,防止部門串通,推動形成從風險識別到持續改進的閉環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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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協作配合機制
協作配合機制是ESG內部審計與其他相關部門協同的核心。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建立以內部審計為主、各部門協同為輔的ESG審計監督體系,需要從流程設計、信息共享、人員協同意識的培養等多維度構建系統化協同框架。在業務流程的協同設計上,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通過聯席會議與其他業務部門共同制定審計計劃和目標,整合各部門的風險信息和業務重點,合理配置資源,避免重復審計。在項目實施階段,業務部門需要提供必要的資料,安排熟悉ESG業務的人員協助工作,環境技術部門應參與現場審計當中,并提供專業判斷。此外,各部門要通過ERP系統共享采購、生產、能耗等方面的詳細數據,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交叉驗證數據的真實性。在審計整改階段,需要建立“整改臺賬—整改清單—效果評估”閉環體系。由內部審計部門牽頭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時間點,并定期跟蹤整改進度,法務部門則同步評估降低法律風險的效果,將協同結果納入各部門的績效考核當中。在人員協同方面,企業應定期組織ESG聯合培訓,由專家講授最新的ESG標準、法規及ESG審計典型案例,提升全員對ESG的認知和協同意識。在推進重大ESG項目時,可采取人員借調或審計人員短期輪崗等形式,促進對彼此工作流程的理解與融合。
(四)
監督評價機制
在ESG內部審計協同過程中,構建系統化的監督評價機制是提升審計質量與協同效率的重要保障。內部審計部門作為ESG內部審計協同工作的主導者、組織者和督導者,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對協同審計全過程實施監督,并推動流程規范化運作。為增強審計建議的實效性,審計部門可設置“協同建議采納率”指標,針對提出的整改建議對業務優化的實際貢獻進行評估。同時,推動建立各部門對協同過程中的情況進行動態評價與反饋機制,采用季度評估或年度總評結合的方式,通過共享數據平臺自動抓取協同流程中的關鍵節點數據,生成動態的評價報告。業務部門和審計部門雙方還可以共同推動建立360度反饋機制,采用問責、考評以及獎懲等方式對彼此的工作進行打分、反饋,形成雙向監督,進而確定報告中的責任人,提高各部門責任人的重視程度。此外,還可以由企業高層管理者、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外部專家成立ESG協同監督小組,形成最高監督與保障主體,成為協同工作的推動者、仲裁者和最終責任人,定期檢查ESG內部審計與業務部門協同工作進展,及時監督其解決問題。通過建立這種監督評價機制,可以保證ESG審計協同工作高效進行,提高審計協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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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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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審計不同于傳統審計,涉及內容廣泛,單個審計部門已不能滿足ESG信息質量的要求,在開展此項工作時,須在審計部門主導下,各部門各司其職,發揮各自優勢,實現工作協同、優勢互補。在DSR內在邏輯下,推動內部審計部門與ESG相關業務部門的協同,可以緩解由驅動因素導致的壓力,優化其協同現狀,最終實現ESG目標,共同推動我國企業ESG的發展,走出一條既適合國情、具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發展趨勢相接軌的ESG發展之路。
文章摘自《中國內部審計》雜志2025年第11期
作者:楊榮美 袁苗苗
單位:蘭州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編輯: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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