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介紹開票的罪與非罪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涵蓋從受票到開票的全部環節,為自己、為他人、讓他人為自己和介紹他人虛開。介紹虛開會涉及兩方主體,上游是開票方,下游是受票方。對于介紹方而言,究竟應當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還是逃稅罪,或者是否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一直都存在爭議。
造成爭議的重要原因在于案件事實。
介紹人介紹開票方與受票方認識后,不再參與其中任何活動,通常不涉及犯罪。除非明知各方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介紹。
司法實踐中,介紹人不僅僅是引見各方認識,還會有其他行為,比如從中收取點費,比如出借銀行卡供各方資金回流,甚至直接下場參與各個環節的活動,包括制作合同等。
這是典型的犯罪行為。但構成何罪呢?
第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介紹虛開本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行為之一,如果明知各方為了虛開而介紹的,當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此種情況顯然是被放在“開票方”的位置,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成商品出售。典型的就是暴力虛開、通過轉讓公司的方式完成非法出售活動。
第三種就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是將介紹人理解為受票方,即作為受票方的共同犯罪處理。
第四種就是逃稅罪。此種情況也是把介紹人放在受票方的位置,即受票方有真實的交易,只是因發票缺失而買票抵扣。但抵扣的范圍限定在應納稅義務范圍之內。
對介紹人按照犯罪處理時,常見的罪名就是前述四個。究竟應當按照哪一罪名論處——在事實。
當然,還有非罪的情形,就是僅僅是引見,引見后不知道各方所作所為,也不參與任何的活動。
實務中的問題要更加復雜,因為各地區、各辦案人員的認識存在差異。比如同樣是介紹方,可能是虛開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也可能是逃稅,或者作不起訴處理。
原因就在于事實需要解讀,法律需要解釋。
細節就能決定個案結果。同樣是介紹,如果收取費用來自開票方,可能就是非法出售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如果來自受票方則可能就是逃稅罪共犯。
如果被放在開票方一側,有沒有出罪的機會或可能呢?看事實、看地域,也要看辦案人員。多種因素的結合才能得出判決結果。筆者曾在中原某省辦理過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介入時被告人已經認罪認罰且起訴至法院,但是同案犯卻因其他事實由隔壁省管轄。結果就是我方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罰,而據說同案犯先是取保候審,最終是不起訴的結果。
法律是統一的,但是司法卻有靈活性。在規定的幅度內不能肆意變更,但是否適用同一罪名就存在理解和認識的差異。
說到這里,我們就可以想到《萬歷十五年》里講述的稅收問題,浙西較之于其他區域就有很大不同。這種差異不僅僅在過去,當下肯定也存在。究其原因就在于地域經濟發展有差異,各地政策有差異。看似不公平,實則考慮了差異性,本質是公平的。
除了本質公平之外,另外的就是政策原因。有些地方鼓勵某個行業,自然在定罪方面會寬松,目的在于促進該行業發展。反之,如果該行業屬于被邊緣或者非鼓勵之列,自然就沒有政策寬松的優惠。
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差異除了案件事實,其他因素的影響確實存在。
這就給我們一個啟示,一個案件的辯護成功辯護肯定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就像周瑜打勝赤壁之戰一樣,一切就緒只待東風。如果沒有東風,再周密的計劃可能無法實現勝利的戰果。
刑事案件之成功,固然需要辯護智慧和努力,但辯護律師要有清醒認識,萬事都不是一人之功,切不可言過其詞,貪天之功。
辦案思考,歡迎交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