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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與李某系夫妻,二人婚后于2012年8月10日生育女兒張小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購置一套房產,登記在張某名下,該房產系二人唯一共同住房,也是張小某的主要生活居所。2021年5月20日,張某與李某因長期感情不和,經協商一致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案涉共同房產歸未成年女兒張小某所有,待張小某年滿18周歲后,張某與李某需配合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雙方無其他共同債務,各自名下債務由各自承擔。
離婚后,張某獨自經營一家個體戶,因經營決策失誤、市場環境變化等原因陷入經營困境,為維持經營周轉,張某于2023年6月向趙甲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未就案涉房產設定抵押擔保。借款到期后,張某因經營虧損無力償還該筆借款,趙甲經多次催告無果后,將張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判決張某向趙甲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該判決生效后,張某仍無履行能力,趙甲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查封、拍賣張某名下的案涉房產,以實現其債權。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查詢到張某名下僅登記有該套案涉房產,遂作出查封裁定,擬對該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此時,張小某已年滿11周歲,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張小某母親)代其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案涉房產已根據張某與李某的離婚協議約定歸張小某所有,請求法院停止對該房產的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
執行法院經審查后,支持了張小某的執行異議請求,裁定中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趙甲不服該執行異議裁定,認為張某與李某離婚時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實質是惡意轉移財產、逃避未來可能產生的債務,且房產未辦理過戶登記,物權未發生變動,仍屬張某財產,遂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執行異議裁定,恢復對案涉房產的強制執行。
案件結果
本案經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序審理,各級法院均作出一致裁判結果:駁回趙甲的全部訴訟請求,維持執行法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明確支持張小某排除對案涉房產強制執行的請求。
法院認為,張某與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共同房產歸未成年子女張小某所有,該約定兼具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和對未成年子女生活保障的雙重屬性,并非張某單方轉移財產的行為。雖案涉房產未辦理過戶登記,未產生物權變動效力,但張小某依據離婚協議享有要求張某、李某配合辦理過戶登記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形成于2021年5月,早于趙甲對張某的金錢債權(2023年6月形成)。同時,張小某系未成年,未辦理過戶登記系因其年齡尚小,非自身主觀過錯所致,案涉房產作為其主要生活居所,與張小某的基本生活保障密切相關。
綜合對比張小某的過戶請求權與趙甲的普通金錢債權,張小某的權利具有特定指向性、形成時間更早且關乎基本生存權益,應優先于趙甲的普通金錢債權受法律保護,故駁回趙甲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中,張某與李某離婚時,自愿將共同所有的房產約定歸未成年女兒張小某所有,該約定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處分,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對張某與李某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案涉房產雖約定歸張小某所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因此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房產的所有權仍登記在張某名下。但物權未變動,并不否定張小某依據離婚協議享有的債權請求權——即張小某有權要求張某、李某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在其年滿18周歲后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該請求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應受法律保護。
司法實踐中,判斷子女的過戶請求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原因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因子女自身主觀過錯(如拒絕配合、拖延辦理)導致未過戶,其權利優先級可能降低;若因客觀原因(如未成年、父母不配合等)導致未過戶,且子女無過錯,則應優先保護子女的權利。
本案中,張小某在張某與李某簽訂離婚協議時年僅9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后至趙甲申請強制執行時,張小某也僅11周歲,仍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且未辦理過戶登記并非張小某自身拒絕或拖延所致,而是因其年齡尚小的客觀原因,以及需等待年滿18周歲后辦理的約定,故不應將未過戶的責任歸責于張小某。
張小某的過戶請求權基于2021年5月張某與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產生,而趙甲對張某的普通金錢債權形成于2023年6月,張小某的權利形成時間遠早于趙甲的債權,從權利時序上,應優先保護在先權利。
張小某的過戶請求權附著于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案涉房產系張小某的主要生活居所,關乎其生存權、居住權等基本人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和生活保障屬性;而趙甲的債權系普通金錢債權,僅涉及財產權益,不關乎基本生存保障,二者相比,張小某的權利具有更強的優先保護必要性,符合法律對弱勢群體(未成年子女)傾斜保護的立法精神。
張小某的過戶請求權具有明確的特定指向性,僅針對案涉一套房產,目的是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實現自身居住保障;而趙甲的普通金錢債權不具有特定指向性,可通過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實現,并非必須執行案涉房產。
債權人主張夫妻雙方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系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需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趙甲主張張某與李某的約定系惡意轉移財產,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張某與李某簽訂離婚協議時,趙甲與張某的債權尚未形成,張某此時不存在“為逃避未來可能產生的債務而轉移財產”的主觀故意,且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未成年子女所有,系為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具有正當理由,并非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故趙甲的該主張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筆者寄語
法律既保護債權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禁止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也注重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權益,兼顧家庭財產處分與債權實現的利益平衡。民事主體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樹立正確的權利保護意識,規范自身財產處分行為,減少此類民事糾紛的發生。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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