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真實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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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84歲的王先生因食管癌先后在省醫院和一家專科醫院就診。放療、化療、靶向治療都上了,但治療過程中出現了消化道出血,一個半月后,患者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認為兩家醫院都有問題,起訴要求退還4萬多醫藥費,再賠15萬。
案子打到法院,爭議的焦點落在了省醫院給患者用的一種藥上——尼妥珠單抗。
患方拿出了一本指南:國家衛生健康委編寫的《食管癌診療指南(2022年版)》。根據這本指南,尼妥珠單抗沒有被列入任何推薦方案。患方據此認為,醫院用藥根本沒有適應證,不僅給患者造成了4萬多元自費的經濟負擔,還干擾了正常治療、加重了病情。
省醫院則拿出了另外兩本指南:CSCO的《食管癌診療指南2022版》和中國醫師協會的《中國食管癌放射治療指南(2022年版)》。在這兩本指南里,尼妥珠單抗是可以聯合放療/化療治療食管癌的。省醫院還特別強調,患方拿的那本是衛生健康委編寫的最基礎版,用來規范全國大小醫院最基礎的食管癌診療,而CSCO指南才是臨床“與時俱進”的權威指導。
兩邊的說法都有“指南”撐腰,該聽誰的?
這里還有個細節:兩家醫院是醫聯體關系。患者在專科醫院住院,但尼妥珠單抗是在省醫院交費、開藥,然后拿著藥去專科醫院治療。用藥前,患者簽署了《靶向藥物治療同意書》。
法院怎么判的?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給出了一個耐人尋味的結論:省醫院選用尼妥珠單抗,確實存在“適應證不充分”的過失,但這個過失跟患者死亡之間,沒有明確的因果關系。專科醫院對消化道出血處理不夠積極,與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建議承擔輕微責任。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專科醫院承擔10%的責任,賠償6萬多;省醫院不用賠。
患方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說了幾句值得琢磨的話:鑒定意見認為省醫院用藥“適應證不充分”,但“用藥瑕疵”不等于“用藥錯誤”。而且醫院在用藥前已經充分告知,患者簽字同意,所以省醫院不應承擔退還藥費的責任。
這個案子,細品起來有味道
第一,用藥瑕疵vs用藥錯誤,區別在哪?
鑒定意見用的是“適應證不充分”這個詞,不是“用藥錯誤”。這兩個概念的差別很大。
如果只是“不充分”,說明這個藥用在患者身上,有爭議、有討論空間,但不一定是錯的。尼妥珠單抗在食管癌治療中的應用,雖然在衛健委的基礎指南里沒有明確列入,但在CSCO這類專業學會指南里確實有推薦。這說明什么?說明這個藥的使用,在專業領域內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證據等級。
如果鑒定意見用的是“用藥錯誤”,那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錯誤意味著違反了明確的診療規范,比如用了禁忌藥、劑量嚴重超標,或者根本沒有醫學依據。這種情況下,醫院大概率要擔責。
這個區別給臨床醫生的提醒是:有些用藥決策,介于“對”與“錯”之間的模糊地帶,這個地帶恰恰是醫療糾紛的高發區。
第二,知情同意書,到底能保多少?
省醫院在用藥前,跟患者簽了《靶向藥物治療同意書》,患者本人明確同意。二審法院專門提到了這一點,作為認可省醫院診療行為合理性的重要依據。
但這并不意味著簽了同意書就萬事大吉。
如果用藥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比如用了明確禁忌的藥物,光憑一張同意書是保不住的。知情同意書的意義在于:當診療方案存在一定爭議、不是“非此即彼”的標準答案時,醫生盡到了告知義務,患者行使了選擇權。這種情況下,即使后續出現了不良后果,醫生的責任也會大大減輕。
但要注意:知情同意書需要做到“充分告知”。告知了什么風險?有沒有替代方案?用藥依據是什么?這些內容越詳細,保護作用越強。如果只是籠統地寫“同意治療”,簽字的意義就大打折扣。
第三,指南打架,不是頭一回遇到。
這個案子把臨床醫生經常面對的一個困境擺到了臺面上:
衛生健康委的指南,是“保底線”的。它面向全國各級醫院,包括縣醫院、鄉鎮衛生院,目的是規范最基礎、最普遍的診療行為,保障醫療服務的底線標準。這類指南更新相對慢,對新技術、新藥物的納入比較謹慎。
CSCO這類學會的指南,是“追前沿”的。它由領域內權威專家制定,緊密結合最新臨床研究和循證醫學證據,更新速度快,更能體現診療技術的前沿發展。對三級醫院、專科醫院的臨床實踐,這類指南的指導意義更強。
那么,當這兩類指南“打架”的時候,臨床上到底該聽誰的?
這個案子給出的信號是:有循證依據的專業學會指南,在司法實踐中同樣會被認可。但前提是,你得有充分的告知和記錄。也就是說,你選哪條路都可以,但要把選這條路的原因、依據說清楚、記下來。
第四,醫聯體里的責任,沒那么模糊。
這個案子還有個細節:患者在專科醫院住院,但尼妥珠單抗是在省醫院交費、開藥的。兩家是醫聯體關系。最終判決是專科醫院賠,省醫院不賠。
這說明什么?醫聯體雖然把幾家醫院“綁”在一起,但不能模糊責任歸屬。誰實施診療行為,誰承擔責任。如果A醫院開了藥、B醫院用了藥,出了問題,要看具體是哪個環節的過錯。醫聯體內部的協作模式,不能成為醫院之間推諉責任的借口。
這也提醒臨床醫生:在醫聯體模式下工作,要清楚自己的責任邊界。你開的藥、你做的操作、你簽的字,都要經得起推敲。不要把“醫聯體”當成擋箭牌。
給臨床醫生的三點提醒!!!
1.超說明書用藥,不要只靠一張同意書。
同意書要簽,但更重要的是:你用藥的依據是什么?是哪個指南支持的?是哪篇文獻?有沒有專家共識?這些最好都體現在病程記錄里。
如果只是口頭跟患者說“這個藥有效”,然后在同意書上簽個字,萬一出了問題,光憑這張紙是很難自證的。法官會問:你憑什么用這個藥?你的依據在哪里?
所以,一個完整的用藥決策記錄,應該包括:指南依據、文獻支持、用藥目的、預期效果、可能風險、替代方案、患者知情過程。這些東西寫進病歷,才是真正的“保護傘”。
2.指南打架的時候,心里要有數。
衛生健康委的基礎指南、CSCO的專業指南、藥品說明書——這三者之間的關系,要清楚。
藥品說明書是法定文件,具有最強的法律約束力,超說明書用藥本身就處于“灰色地帶”。衛生健康委指南是行政規范,體現的是“底線思維”。學會指南是專業共識,體現的是“前沿思維”。
如果你的用藥在說明書之外,在衛生健康委指南之外,只在學會指南里有依據——那你就要意識到,你走在了一個有風險的邊緣地帶。這時候,告知要更充分,記錄要更詳細,風險要更透明。
3.留好記錄,比什么都重要。
這個案子最終沒有判省醫院賠錢,不是因為用藥沒問題,而是因為法院認為這個問題沒有直接導致患者死亡,而且知情同意書起到了保護作用。
但“沒判賠”不等于“沒風險”。適應證不充分、用藥依據不明確,即使沒出人命,醫保飛檢、行政處罰、職稱評定——哪一樣都不好過。
醫療糾紛中,醫生最怕的不是“我錯了”,而是“我說不清楚”。你說你用了指南,但病歷里沒寫;你說你告知了患者,但同意書是格式模板;你說你考慮過風險,但病程記錄一片空白——到了法庭上,這些都等于沒做。
一點思考
回到這個案子本身。一個84歲的食管癌患者,無論怎么治療,預后都不樂觀。家屬起訴,未必是為了那幾萬塊錢,更多時候是因為無法接受親人離世的事實,需要一個“說法”。
醫學在不斷進步,指南在不斷更新,前沿治療和規范底線之間,永遠存在一個模糊地帶。在這個地帶行醫,任何決策都伴隨著風險。
但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有據可依、有言在先、有跡可循——這三點做到位了,即使結果不如人意,你也能坦然面對患方的質疑,坦然面對法庭的審視。
留好記錄,把每一步都寫清楚。這不是為了應付檢查,而是對自己、對患者、對這份職業最基本的尊重。
大家覺得碰到這種“指南打架”的時候該聽誰的呢?評論區說說你的看法!
案例來源: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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