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對于每個從事法律工作的小伙伴來說都不陌生,讀書時學起來很容易,只不過是幾個概念而已,可在實踐中卻成了爭論不休的“程序之殤”。作為審判程序的開端,無論是刑、民、行,還是一、二、再,“送達”可以說是每個案件都要做的第一件事。如果送達沒有順利完成,那么就意味著程序出現了錯誤,就如同電腦剛開機就藍屏了一樣,第一步出了問題,就會導致后續一系列的工作功虧一簣,無論再怎么彌補,錯了終究還是錯了。
送達這種事兒,大部分都是由助理完成的。最近電視劇《家事法庭》正在熱播,沒來得及系統看,只看了幾個片段,確實很溫馨,雖有一定的戲劇性,但法院工作的特點還是比較準確的展現出來了。
其中,有一段助理送達的戲份,這段劇情講的是助理在電話里剛剛表明身份,電話對方就掛斷了電話,然后法官立馬上手傳授,在電話里一頓輸出,流利的向當事人說明了開庭的時間、地點以及不到庭的后果等等,“客服式”送達雖有效果,但在實踐中也存在很大困難,因為電話對面的是“大活人”而不是“機器人”,不會順順當當的把你的話聽完,記得有一次我在送達時,剛說了倆字——“我是……”,對面就已經“滴滴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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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忽視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送達的最基本方式,簡單來說就是“面對面給”,但當事人真的來了,我們不可能把材料一給了之,時間允許的話,務必要聊幾句,結合原告的訴請,這一來一往之間,我們大概就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基本面貌,如果有高手,此時的判決已經在心中醞釀一半了。但隨著案件量的增加,直接送達幾乎成為一種奢望,此時的我才明白什么叫做“有一種想見不能見的傷痛”!往往都是電話里聊兩句,問問當事人大致想法,僅此而已,若想深入了解,只能開庭再說了。還有一種情況適合直接送達,那就是電話那邊的當事人以為你是詐騙分子……
二、電子送達的注意事項
就像電視劇中演的那樣,電話通知后還要不要采取電子送達、郵寄送達等傳統方式呢?毫無疑問:需要!那如果電子送達需要對方同意嗎?答案仍然是:需要!因此,在電話里要問清楚當事人是否同意電子送達,尤其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中,很多老年人不會使用智能手機,強行推送電子內容,無疑是強人所難。電子送達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就是送達的數個文書是合并成一個文件發送,還是逐個文件發送,雖然看似不起眼的小問題,也容易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我們所送達的文書發送到當事人手機時,一般是以短信的形式,只有將短信中的鏈接點開才能看到相關的文書,如果合并成一個文件,很容易導致當事人看到第一頁時,后面的內容就直接略過了。因此,文件的備注很重要,如果選擇合并發送,就要在設置文件名稱時,將送達的所有文件一一標明,例如重命名為:“起訴狀、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盡量不要把合并的一大堆文件默認命名為“民事一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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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達地址確認書也有大作用
送達前,我們還是要跟當事人明確送達地址,最好在開庭時再次確認一下,如果有變化,及時記入筆錄。有人會說,現在都電子送達了,還有必要讓當事人留地址嘛?說實話,還是挺有必要的。并不是我傳統,而是如果你干過執行,就知道找人這個事兒有多難了,在審判期間多留一個地址,其實就是再為執行多提供一條線索,為勝訴當事人實現權利多提供一條路徑,簡直是“功德無量”!
還有一點,隨著審判進程的深入,有些當事人的情緒也會發生轉變,從原來的同意電子送達,到后面的拒絕接收任何材料,雖然有送達地址確認書作為佐證,但他就是明確說“我電話壞了”、“電子送達我看不清”等意料之外的理由時,我們也可以依據送達地址,對其進行郵寄送達,以保證程序上的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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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郵寄單上的“秘密”
在沒有電子送達前,最常用的就是郵寄送達,我相信每個助理都有過吭哧吭哧寫郵寄單的經歷,尤其在集中結案時,寫個二三十個單子也是家常便飯。在法院專遞的郵寄單上,會標注很多法院文書的名稱,我們在郵寄時,在相應的文書前挑勾即可。
對于有經驗的助理或書記員來說,郵寄單這個東西大有文章可做,比如:有代理人的當事人,可以在當事人名字后面加一個括號,把代理人的名字寫進去;有多個電話的當事人,可以在最常用的電話后面標注“常用”;有一樓帶小院的當事人,可以在地址上寫明“敲前門聽不見,送小院后門”;對于有郵寄時間要求的當事人,可以在郵寄單上標注幾點以后再投遞;送達傳票時,可以在郵寄單中“傳票”一欄后面標注開庭的時間、地點;送達同一文書有多份的,可以在郵寄單相應文書欄的后面標注有幾份等等。
這些標注可能會給郵遞員帶來不少困擾,但群眾工作有時就是這樣,我們麻煩一點,當事人就方便一點,司法為民在一定程度上也依賴各行各業的支持。
除了這些以外,當然還有我們“萬不得已”才使用的公告送達和“迫不得已”才使用的留置送達等等,但無論哪種方式送達都要符合程序性要求,也要符合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對于沒有智能手機的當事人強推電子送達,確實有違情理。當然,關于送達這件事,還是要堅持原則,面對合理要求,要無條件滿足;面對無理要求,也要盡可能滿足;面對拒不配合,那只能無法滿足了!法律權威、程序規則是不容任何人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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