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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已獲批復,被征地村民卻遲遲無法看到補償費用的支付憑證。四川省某市某區的六位村民向當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信息公開,遭遇“踢皮球”式回復與超期答復。經法律程序維權,法院最終判決:街道辦事處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違法。
01
案情簡介:申請公開補償憑證,遭遇超期與推諉
陳女士等六人是某街道的村民。其所在村組的土地于2019年10月被省行政機關批復征收。為核實征地補償費用的支付與使用情況,2020年10月X日,六人向街道辦事處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此次征地中涉及其所在村莊的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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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于2020年10月X日簽收申請,卻遲遲未予答復。直至2021年1月X日,在村民已向區行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街道辦才作出《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稱該信息“未進行制作、保存,依法不屬于我單位負責公開”,并建議村民向村組咨詢。區行政機關隨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駁回了村民的復議申請。六位村民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02
維權過程與焦點:是“非職責范圍”還是“程序性違法”?
爭議焦點一:街道辦事處是否負有公開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的法定職責?
街道辦事處主張:原告申請公開的“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布。該信息非由街道辦制作或保存,因此其不負有公開職責,所作答復合法。
圣運律師嚴正指出:被告的答辯混淆了不同主體的公開義務。律師指出,作為最基層的行政管理機關和征地工作的具體實施或協調單位,街道辦事處對于其轄區內重大征地項目的補償費用支付情況,理應掌握或保存相關信息,或至少負有調查、匯總并予以說明的職責。簡單地以“未制作、保存”為由將申請人推向村集體,是怠于履行法定信息公開職責的表現,未能滿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障公民知情權的立法本意。
爭議焦點二:街道辦事處超過法定期限答復是否構成違法?區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合法?
街道辦事處及區行政機關主張:街道辦已在復議程序啟動后作出了答復,履行了職責;區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街道辦已履行答復職責,故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駁回復議申請,程序與結論均合法。
圣運律師駁斥,首先,程序正義是實體公正的前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本案中,街道辦自2020年10月X日收件至2021年1月X日答復,遠超法定期限,已構成程序違法。其次,區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存在邏輯缺陷。復議機關發現街道辦存在“超期答復”這一程序違法行為后,未依法對該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而是簡單地以“受理前已履行(答復)職責”為由駁回申請,屬于未能全面、準確履行復議監督職責,變相縱容了下級行政機關的程序違法行為。法院最終支持了律師關于“超期答復違法”的觀點,確認了街道辦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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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律師說法:信息公開不是“選擇題”,程序違法也是違法
(一)“誰制作、誰公開”不能異化為“誰都能推諉”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立了“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精神。行政機關對于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的信息,尤其是像征地補償款這樣關乎民生根本的信息,應當主動厘清管理職責,積極提供或指引。以“非我制作”為由簡單回絕,實質上是將法定的公開義務“架空”,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與民眾的監督權。
(二)程序期限是法律設定的“硬杠杠”,超期即是違法
法律設定的答復期限,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拖延塞責,確保公民知情權能夠及時實現。超期答復本身即構成獨立的程序違法行為,無論其最終的答復內容是否“正確”。本案判決明確宣告,只要超過法定期限,行政行為即告違法,這為督促行政機關提升行政效率、嚴守程序規定樹立了司法標桿。
(三)行政復議應發揮實質監督作用,而非“程序蓋章”
行政復議制度是解決行政爭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內部渠道。復議機關不應僅對行政行為的最終結果進行形式審查,更應對行政行為的全過程(包括程序合法性)進行實質監督。對于下級機關明顯的程序違法行為,復議機關有責任予以指出和糾正,而不是規避實體審查,簡單地程序性駁回。這要求復議機關必須積極、審慎地履行監督職責。
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再次重申了一個樸素而重要的法治原則: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不僅要看“做了什么”,更要看“是否按時做”、“是否按規矩做”。在征地這類重大利益調整中,保障民眾的知情權與監督權,首先從行政機關依法、及時、負責地公開信息開始。任何形式的拖延與推諉,都是對法律權威的損害,也終將受到司法的審查與糾正。
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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