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發布《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GA/T2372-2026),新規將于6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新規告別僅憑駕駛時長判斷疲勞駕駛的做法,引入“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三維判定標準,只要滿足任一條件即被認定為疲勞駕駛。新規覆蓋全車型駕駛人,尤其強化了客運車輛的監管要求,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提供了明確的量化依據。
疲勞駕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疲勞駕駛:
a) 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h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min的;
b)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連續駕駛超過2h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min的;
c)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24h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h的。
注:客運機動車駕駛人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駕駛人。
對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具備避險條件但未及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經調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疲勞駕駛:
a) 通過監測設備(包括但不限于視頻監控設備、腦電測量設備等)監測到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在事故發生前10min內出現生理疲勞閉眼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數值小于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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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理疲勞閉眼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因生理疲勞致雙眼瞼完全閉合,并持續2s以上的行為。
b) 對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訊問結果證實其處于精神難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狀態仍駕駛車輛的;
c) 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出發前睡眠狀況和工作、飲食、用藥、生活等情況進行調查,證實存在表1列舉的一項或多項調查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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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的實施,標志著疲勞駕駛監管進入 “精準化、全維度” 時代。對駕駛人而言,合規駕駛不僅是規避處罰的前提,更是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核心;對交通管理部門而言,明確的認定標準與取證方式,能更高效地打擊疲勞駕駛違法行為,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線。6 月 1 日起,新規正式落地,全體駕駛人需嚴格遵守,養成規范駕駛習慣,拒絕疲勞駕駛,守護出行平安。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應急科普宣傳
編輯:賴永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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