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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溫州鼓詞正借數字化東風通過音頻、短視頻等多元形態傳播。然而,一些人卻將此當作牟利捷徑。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權罪案件,被告人張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發行溫州鼓詞錄音制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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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AI
2022年秋,上班族張某偶然發現,電商平臺上賣“老人戲曲播放機”的店鋪寥寥無幾,而搭載溫州鼓詞等地方曲藝的SD卡,成了中老年群體的“剛需”。嗅到商機的他便注冊了電商店鋪,開啟了“兼職創業路”。
初期,張某通過網絡四處搜羅各類曲藝資源,下載后存儲于電腦硬盤,同時批量采購播放機、SD卡及U盤。客戶下單后,他便將預存的音頻復制到存儲卡中,與播放機打包發貨,同時也承接老客戶單獨購卡、新客戶僅買機器的零散訂單。不到兩年時間,累計售賣數量達四萬九千余部,非法獲利三萬余元。
但張某不知道的是,那些被他視為“免費共享”的音頻,實則是瑞安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錄制的正版錄音錄像制品,承載著表演者與錄制者的著作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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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張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5月27日,張某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
瑞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錄像制品由瑞安某公司制作,故瑞安某公司對該錄像制品中的錄音部分享有著作權。現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制者許可,復制發行錄音制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遂作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非遺絕非“無主財產”,其傳承與傳播必須建立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基礎上。溫州鼓詞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其詞曲傳唱不應隨意受限,但經藝人表演后錄制形成的錄像、錄音制品,已構成受法律保護的智力成果,錄制者依法享有錄制者權。
來源:掌上溫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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