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歌手李榮浩在社交平臺發文稱,在他已明確拒絕授權的情況下,單依純依然在演唱會中翻唱其代表作《李白》,屬“強行侵權”。單依純隨后致歉,表示將與團隊盡快“搞清楚狀況”。
3月28日,單依純演唱會在深圳舉行。李榮浩在文中表示,此前,單依純方曾致電中國著作權協會與自己版權公司征求授權在演唱會中翻唱《李白》,“我方以郵件形式,明確、客氣的婉拒了這個版權邀約案件”。他同時附上了中國著作權協會確認“未就該作品發放任何授權”的郵件,并連續追問其演唱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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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亞棟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享有著作權,且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從現有信息看,如果單依純方在沒有獲得授權的情況下,進行具有商業性質的公開表演,已具備著作權侵權的典型要件。
具體來說,王亞棟認為,該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多項著作權子權利:一是未經許可進行公開商業演出,涉及表演權;二是對歌詞、旋律進行調整,涉及改編權;三是如果改編內容改變原作品的表達主旨或整體風格,還可能涉及保護作品完整權。
與一般“未授權即使用”相比,王亞棟特別指出,上述行為中還存在“事先申請授權但被拒絕仍繼續演出”的細節。這一因素可能被認定為主觀過錯更為明顯,成為法院裁量侵權損失數額的重要考量。
法律責任方面,王亞棟指出,李榮浩方可以主張單依純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
在責任劃分上,王亞棟表示,除演唱者本人外,其經紀公司及承接商演的相關公司,亦可能因參與曲目選擇與演出安排,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從維權策略看,通常會將演唱者、經紀公司和演出公司一并列為被告。”不過,在實踐中,演唱者與公司之間常以“執行安排”為由相互推諉,使侵權主體的最終認定成為維權難點之一。
相較于侵權的認定,具體的賠償金額通常難以確定。王亞棟表示,根據著作權法,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但知識產權案件普遍面臨損失難以量化的困境:一方面,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難以直接評估;另一方面,侵權人因相關行為獲得的收益亦難以精確計算。
在此背景下,司法實踐中,往往在參照侵權人類似演出的收入水平,或著作權人既有授權的市場收費標準的基礎上,結合作品知名度、使用情況、侵權影響范圍等因素綜合判斷。例如,可以參照單依純類似表演收入和盈利,或參照李榮浩對類似行為授權的市場標準來進行綜合判斷。
類似糾紛并非孤例。近年來,圍繞翻唱與改編的版權爭議頻繁出現。歌手降央卓瑪也因在湖北省某地舉辦的“群星演唱會”演唱了刀郎的《西海情歌》,刀郎將降央卓瑪和主辦方告上法庭。2024年,該案宣判,法院認定降央卓瑪和湖北某文化公司侵權,需共同賠償75000元。
早在2018年,音樂人李志發布文章直指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翻唱侵權,并表示會索賠300萬。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進行確定,最終,法院酌定本案中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為人民幣20萬元。
一些侵權行為也因輿論影響未作賠償。2011年,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在商業演出中翻唱汪峰作品《春天里》,后遭汪峰起訴并引發爭議。經過多次溝通后汪峰于2011年2月10日聲明終止授權,要求其停止在大型演出及商業活動中演唱該作品。
3月29日下午,就在李榮浩維權的同時,歌手吳向飛連發兩條微博質疑李榮浩,在未取得授權、沒有支付費用的情況下,公開演唱自己的作品《路一直都在》。
對此,李榮浩回應,經查詢,并未在個人演唱會或音樂節或晚會中唱過這首歌曲。他希望對方列明演出時間、場次等信息,若最終責任人主體是自己,一定會公開賠償道歉 。
記者:解雪薇
(xiexuewei@chinanews.com)
編輯:劉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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