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是森林草原火災的高發期
進行春耕春播、進山踏青等活動時
要嚴格遵守防火規定
不攜帶火種進入林區草原
不在林區吸煙、野炊
不煉山、燒荒
不在林區祭祀和燃放煙花爆竹
杜絕一切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為有效減少野外違規用火
預防森林火災發生
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各類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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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19時許
泉山街道某村村民郭某
戶外違規用火引燃雜草
火勢迅速向周邊蔓延
萬幸的是
火情被巡邏民警及時發現
民警立即聯系防火隊員趕赴現場
及時將火撲滅
目前 郭某已被依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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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即將到來
請安全用火、文明祭祀
莫使火患擾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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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遠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發生,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和《煙臺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發此令。
一、禁火時間: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禁火區域:除市區、鎮村駐地外,招遠市全部陸地行政區域均為禁火區,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三、禁火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火區域內應嚴格落實各項防火措施,執行“十個嚴禁”:
(一)嚴禁攜帶火種火源進山入林、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戶外露營用火、燒蜂、煙熏捕獵、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二)嚴禁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焚燒垃圾、傾倒祭祀廢棄物、堆積農業廢棄物和林地撫育、清理隔離帶等產生的可燃物;
(三)嚴禁農林生產、果樹病蟲害防治、焚燒疫木等野外用火;
(四)嚴禁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禁火區內和距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
(五)嚴禁舉辦登山、祭祀、廟會等活動時使用明火;
(六)嚴禁違規經營、舉辦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賽事活動和走非正常線路徒步、攀巖和到未開發或未對外開放區域游玩;
(七)嚴禁私拉電線、亂接用電設備、裸露架空線路、使用電網違法狩獵、隨意用火和工程機械露天實施切割、焊接、破碎作業;
(八)嚴禁車輛未采取防火措施進山入林和隨意向窗外丟棄煙頭等火源;
(九)嚴禁破壞森林防滅火宣傳標識、瞭望臺、護林房、通訊基站、水管網、儲水設施、防火通道等設施設備;
(十)嚴禁實施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禁火區內的森林資源經營單位和個人,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資源應當切實履行森林防火責任。
五、所有進山路口設立防火檢查站,實行封閉式管理。除本村村民進山務農外,其他人員和車輛進入必須經當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批準,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落實防火措施,服從防火值班人員管理,逐人逐車登記,不得攜帶火種。未經批準任何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
六、驢友、踏青、挖野菜等非生產必要人員一律進行勸返,不得進山入林。
七、未經批準擅自進入禁火區內活動或者用火的,拒絕接受、阻撓、妨礙森林防火檢查的,以及其他拒不執行本《禁火令》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規用火行為和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消防、公安、應急、林業或屬地鎮(街道)等有關部門報告。
舉報電話:8259119、8215230、110、119。
招遠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2026年1月1日起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開始施行
切記森林防火
人人有責!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草原火災
突發性強、破壞性大、處置救助困難
安全提示:
增強防火安全意識
嚴格遵守防火規定
牢記森林防火“十不準”
共守綠色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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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招遠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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