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雷鋒精神工作委員會理事張添強,編輯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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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公共收益成“糊涂賬”?業委會年支10萬,電話費、值班費遭業主靈魂拷問!
最近,大連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示“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情況”,未見小區公共部分對外出租全年收益情況及業主如何分配,反而看到業主委員會一年的財務支出情況竟然超過10萬元,引發小區業主的議論和猜疑。
業主張師傅說,小區業主委員會去年總共召開三次大會,會務費竟然高達38255元,平均一次12752元,自己開會時連一口水都沒喝,這也在假了吧?
業主孫女士說,業主委員會公示電話費8532元,這怎么可能,難道說幾個業主委員會成員全年的手機通信費全部由業主買單?
業主何師傅說,小區業主委員會還公示去年值班費用13080元,聯絡員工作補貼4200元,難道業主委員會還雇傭人員值班、聯絡?如果是真的,業主委員會與值班人員和聯絡人員就構成勞動關系,值班人員和聯絡人員一旦發生工傷誰負責?
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個人、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法律定位為自治性、公益性組織,委員由業主選舉產生,職責是代表全體業主監督物業、管理共有事務,并非受雇于任何單位的勞動者。
業主委員會在代表業主維護小區利益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應當由依照全體業主表決通過的議事規程處理,而不是以“公示”的方式將小區公共部分對外出租的收益進行簡單的抵扣。
王金海律師說,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小區公共部分對外出租,屬于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收取相關費用,屬于代全體業主保管,無權擅自處分。
對于用小區公共部分對外出租的收益如何處理,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馬銘澤律師說,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七)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因此,業主委員會不能簡單地通過“公示”將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相關費用進行簡單“抵扣”,而是要經過審計出合理價格、并通過業主大會表決決定,并對外公示。
目前,大連市部分小區對業主委員會成員發放津貼,此津貼絕非“勞動報酬”——它本質是業主對志愿者額外付出的合理補償,必須滿足“業主大會決議+管理規約約定+專款公示+總額可控”四重前提,將津貼列支納入監管框架,體現“自治有據、用錢有度、監督有力”的業主委員會治理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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