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演員簽約出道,這事兒最近在網上炒得挺熱。所謂“AI演員”,就是用人工智能技術生成的虛擬形象,有些公司直接給這類虛擬人簽約、包裝、安排“出道”,甚至搞商業演出、拍短視頻帶貨。看起來是新潮的科技產物,但里頭藏著的法律紅線,可一點都碰不得。
咱們今天從律師的角度,聊聊這事兒到底踩了哪些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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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肖像權,可不是“虛擬”就能繞過去的。
很多AI演員的形象,跟現實中的明星高度相似——五官、表情、甚至標志性動作都如出一轍。有人覺得“我標注了‘本視頻由AI生成’就不算侵權”,這個想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其肖像。哪怕你生成的是一個虛擬面孔,只要這個面孔“足以讓一般人識別出指向某個特定自然人”,就構成侵權。法院在判這類案子時,看的就是“可識別性”,不是你標不標“AI合成”。你標了,只能說明你明知故犯,不能免責。
第二個問題:拿AI形象搞商業演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有些公司直接把AI演員當真人一樣簽約、接商演、拍廣告,甚至用這個AI形象代言帶貨。這里頭有一個更隱蔽的坑:如果這個AI形象“碰瓷”的是某位明星,讓觀眾誤以為該明星跟這個品牌有關聯,那就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姓名、藝名、形象,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說白了,你就算沒直接盜用明星的照片,但你用AI“復刻”了一個跟他長得一模一樣的人去賺錢,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三個問題:AI不是法律主體,誰來擔責?
有人問:“AI自己簽約出道,那AI違法了找誰?”這是個好問題。根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組織和個人,要對生成內容的安全承擔責任。AI演員背后是誰在運營、誰在簽約、誰在用它賺錢,誰就是責任主體。換句話說,公司不能拿“這是AI自己干的”當擋箭牌,法律追究的是背后的運營方。
第四個問題:如果被侵權了怎么辦?
視頻里也提到了,如果發現自己的臉或聲音被AI盜用了,第一件事是固定證據——截圖、錄屏、保存視頻鏈接,最好能做區塊鏈存證。然后可以向平臺舉報,要求下架侵權內容;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起訴,依據就是《民法典》的人格權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技術侵害肖像權案件的指導意見》。現在法院對于這類利用AI技術侵權的案子,判賠力度也在加大,而且通常會支持權利人主張的“侵權獲利賠償”或者“法定賠償”。
AI演員簽約出道,聽起來很酷,但法律上不能因為技術新就網開一面。用AI搞創作沒問題,前提是尊重別人的肖像權、姓名權和商業信譽。紅線擺在那兒,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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