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順義消防在轄區內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治行動,執法人員深入多個小區展開細致排查,聚焦群眾身邊突出消防安全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切實筑牢轄區消防安全防線。
貪圖一時便利,漠視鄰里安危終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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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執法人員在開展檢查時,發現居民王某將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在1號樓三單元一層門廳。執法人員當即依法責令改正,然而,1月23日再次檢查時,王某仍未整改。當執法人員詢問時,王某回答:“當時沒在家,放在那里比較方便。”執法人員現場對王某進行警示教育:“電動車電池一旦起火,幾十秒就會產生劇毒煙氣,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為了您和鄰居們的安全,請您停放到室外。”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給予王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誤以為門廳停車無危險,認知偏差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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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執法人員在某高層小區檢查時,發現居民魏某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在一號樓一單元一層公共門廳。魏某稱:“當時認為電動自行車放在門廳沒事,也沒影響通行就放在那了。”執法人員當場對其進行勸阻,指出高層建筑中,電動自行車一旦起火,煙氣將沿豎井、樓道快速擴散,整棟樓居民都會陷入危險。然而魏某被責令改正后仍未整改,并道“當時覺得沒危險。”存在明顯消防安全認知偏差。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給予魏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多次勸阻仍心存僥幸,拒不整改終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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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執法人員在開展檢查時,發現居民龐某將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在14號樓一單元一層西側疏散通道,執法人員依法要求其立即整改。2月2日再次檢查時,該問題仍未整改,物業單位人員稱:“在日常巡查過程中也曾發現龐某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此處,但多次勸阻無效。”當被問及未整改原因時,龐某稱:“心存僥幸,以為不會再來檢查了。”執法人員現場警示教育:“電動自行車電池熱失控后,幾十秒內即可爆燃,火勢蔓延迅速,人員根本來不及逃生,非常危險!”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給予龐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借口諸多難掩違規,法律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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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執法人員在開展檢查時,發現居民王某將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在13號樓2單元1層門廳。執法人員依法責令改正,并告知違規停放的潛在風險:“電動自行車燃燒速度極快,火焰溫度高,產生的劇毒煙氣會在短時間內迅速蔓延、充斥樓道與室內空間,極易造成人員窒息死亡。”2月3日再次檢查時,該問題仍未整改。物業管理人員表示:“我們在門口張貼電動自行車禁停標志,并與業主進行溝通,經多次勸阻無效。”面對執法人員的詢問,王某稱:“圖方便,外面沒地方,放在外面也怕丟,就一直停在那。”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給予王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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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進樓入戶”
有很大安全隱患
一旦發生火災
燃燒速度快、火勢蔓延迅猛
產生的有毒煙霧會在短時間內充斥整個樓道
極易造成人員傷亡
請規范使用電動自行車
堅決杜絕進樓入戶行為
《北京市消防條例》
第三十六條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充電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充電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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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體中心
編 輯:陳海、 劉鴻濤
審 核:詹 璐
來 源:順義區消防救援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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