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近期啟動過會企業再檢查,涉及 10 余家已過會的 IPO 企業,約占北交所過會企業總數的 1/3。其中,美亞科技已過會并提交注冊,在被抽中并接受現場檢查后,于2026 年 3 月 17 日宣布終止 IPO,這距離其 2025 年 12 月 12 日過會僅過去三個月。
網傳這與北交所近期啟動過會企業再檢查有關,據媒體報道本次再檢查涉及 10 余家已過會的 IPO 企業,約占北交所過會企業總數的 1/3。此次上市終止,也意味著美亞科技實控人或需向投資方支付 807 萬元對賭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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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美亞科技公告
PART 01
史上最嚴
過會了也要重新現場檢查?
過往現場檢查多集中在問詢階段,據媒體報道而本次針對 “過會未發” 企業的現場檢查是證監會推出的監管新舉措。,完整名單有待北交所進一步公示。截至目前,北交所仍有 43 家擬上市企業處于 “過會未發” 狀態。目前已知被納入再檢查范圍的企業還包括安徽銅陵兢強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整名單有待北交所進一步公示。
現場檢查是證監會重要監管手段,類似深度盡調,重點核查財務真實性,對 “帶病闖關” 企業形成震懾,不少擬 IPO 公司被抽中后“一查就撤”。
這已不是美亞科技首次接受現場檢查。在向北交所提交上市申請前,尚處于輔導階段的美亞科技已于 2024 年 4 月接受廣東證監局現場檢查,監管部門在同年 6 月下發監管關注函,直指三大問題:研發活動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旅游業務收入跨期確認、公司治理程序不規范。
不過,彼時的監管關注并未影響其 IPO 申報進程,美亞科技仍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獲得北交所受理。但從受理到順利過會,美亞科技耗時長達 533 天,顯著高于北交所同期平均審核周期332.3 天。
PART 02
主動撤回IPO?
807萬對賭豁免近在眼前
對于終止上市,美亞科技董事會解釋為 “鑒于宏觀經濟環境及資本市場態勢變化,結合公司未來戰略發展等關鍵因素審慎分析后作出的決定”。但這一看似 “主動” 的撤回,背后藏著難以言說的財務壓力與利益博弈:北交所企業平均發行費用約 3624.9 萬元,本就對企業財務形成不小沖擊;更關鍵的是,因 2017–2018 年未完成業績對賭目標,美亞科技實控人需向投資方支付合計 887 萬元補償款,其中第二期 807 萬元已延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支付。根據約定,若本次上市成功,該筆支付義務將全額豁免。本次上市終止意味著,實控人或需向投資方支付 807 萬元對賭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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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美亞科技招股書
美亞科技此次撤回申請被抽中檢查,或與上會階段監管關注的核心問題密切相關:
- 業績穩定性存疑。上會版招股書顯示,公司預計 2025 年營業收入為 4.01 億~4.20 億元,同比微增 0.01%~4.75%;歸母凈利潤預計 7800~8300 萬元,同比增長 0.78%~7.24%。但這一微弱增長預期,并未打消上市委員會對業績可持續性的疑慮。
美亞科技核心盈利依賴航空公司事后結算的機票銷售后返傭金:2024 年,該業務實現傭金收入 1.57 億元,幾乎無額外成本,對應毛利近億元,而公司全年凈利潤僅 7740 萬元,可見傭金收入對盈利的絕對支撐。但由于客戶機票預訂行為及航空公司返傭政策難以預測,業績波動風險較高,穩定性天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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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關于北交所問詢函的回復
- 實控人關聯企業財務風險。交易所同時重點關注到美亞科技實控人旗下另一家企業中創盈科集團,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剔除租賃負債后負債總額仍達 5.86 億元,其中銀行貸款余額 3.40 億元。實控人不僅為其提供擔保,部分資金還可能通過關聯交易方式流入美亞科技,引發監管對資金獨立性與合規性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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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北交所上市委員會公告
對此,有興趣的讀者可查閱市值財經 2025 年 12 月 8 日發布的文章《離譜!美亞科技 IPO 多重亂象:有人購買 “分身術” 機票?員工家屬房產做出票擔保,出納十年挪用 1900 萬!》。
PART 03
那些撤回IPO的企業
后來都怎樣了?
與美亞科技 “過會后撤回” 不同,過往絕大多數 IPO 終止案例發生在問詢階段。2025 年主動撤回材料的 108 家 IPO 企業中,74 家在問詢階段終止,僅 23 家、9 家分別在過會后、報送證監會后撤回。
企業 IPO 撤回,往往藏著比成功上市更精彩的商業故事與博弈邏輯。對它們而言,撤回或許不是終點,而是另一場博弈的開始。不少企業在撤回申請并解決問題后仍選擇 “再戰 IPO”:株洲科能撤回后僅 11 天便重新輔導備案,瑞爾競達撤回后 1 個月重啟并最終成功過會。但美亞科技這類被抽中現場檢查過會后撤回的案例,未來若再次申報,監管將重點審核撤回IPO申請時此前暴露的問題,上市難度顯著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注冊制下企業即便成功上市也不代表不存在重大問題。監管的職責并非替投資者甄別 “好公司” 與 “壞公司”,而是督促企業充分、真實地披露自身優勢與風險。只要 IPO 公司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義務,即便業務存在較高風險,仍可具備上市資格。最終投資決策,交由投資者依據公開信息自主判斷、自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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