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L向被告人借款數千萬元,Z對L的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后L將該筆債務轉讓給W,Z并未在債務轉讓協議上簽字。因被告人向W主張債權未果,繼續向Z主張擔保責任。檢方指控被告人通過派人尾隨、跟蹤等形式,迫使Z跟被告人簽署《協議書》,同意對被告人承擔500萬元的擔保責任并實際還款150萬元。檢方指控被告人敲詐勒索既遂150萬元、未遂350萬元,法定刑十年以上。本人從被告人具有權利基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Z并未因陷入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等辯點出發做無罪辯護。最終法院判決敲詐勒索罪不成立。案件的核心逆轉點之一在于《債務轉讓協議》中一個不起眼的條款,約定“如果W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清償債務,則被告人有權繼續向L主張債權”。該可回轉的債務轉讓協議,讓被告人具備了向Z主張擔保責任的權利基礎,從而從根本上排除了本案系敲詐勒索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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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區人民法院:
敲詐勒索罪的典型邏輯結構是:1.行為人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2.行為人實施威脅、恐嚇等行為——3.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4.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5.行為人非法占有相應財物。
遺憾的是,本案中,非但這五大環節都缺乏最基本的證據證實,而且有鐵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權向Z主張債權。檢察機關將Z定義為被害人,且庭審時Z也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出庭,但實際上被告人才是真正的被害人。Z只不過是一個千方百計逃避自身債務,并且對被告人倒打一耙的加害人。
一、被告人有權向Z主張債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Z對L的債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協議》(合同號:XS20100527,卷二十五P16)第三條約定:“Z對L的上述借款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四方不得主張只承擔按份責任,即L有權向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張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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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并未徹底將其對被告人所負的債務轉讓給W。《債務轉移協議書》(卷25P105)第四條約定:“如本協議無效或者被撤銷,或W無法履行本協議,則L仍應繼續按欠款確認書履行義務。”必須要提請法庭高度注意,根據這一條款,L的債務轉讓協議不是徹底的,而是有條件的,是可恢復、可逆轉的。也即,如果W無法履行該協議,被告人仍有權向L主張債權。一旦被告人向L主張債權,那么Z就仍負有保證責任。實際情況是,W和L均沒有足額償債,被告人有權向Z主張債權。
3.Z簽署《協議書》時完全自愿,并且完全是為了自身利益。被告人與Z的《協議書》(卷25P19),第一條明確約定:“Z同意承擔該筆借款擔保責任的限額為500萬元”,第三條明確約定:“被告人承諾就該筆借款今后不再向Z主張任何擔保責任。”被告人做出了巨大的讓步,Z獲得了巨大的利益。因為,按照之前的《借款協議》,Z的保證責任要遠大于500萬元。Z簽署該《協議書》,大幅減輕了自己的保證責任。令人困惑不解的是,公安和檢察,竟然將被告人的讓利行為指控為敲詐勒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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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Z簽署的《協議書》同樣是附條件的,可逆轉的。被告人和Z簽署的《協議書》第四條明確約定:“被告人承諾如L、W清償完該筆債務,被告人同意返還乙方所承擔的500萬元”。一旦L或W自行足額清償債務,那么Z也同樣可以拿著這份《協議書》去起訴或者抗辯,要求被告人返還其支付的500萬元。這個條款直接證明被告人僅僅是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權,根本沒有任何非法占有的故意。
5.Z惡意賴賬,沒有履行《協議書》內容。該《協議書》簽訂后即為合法有效,Z依照約定應當向被告人支付500萬元。但Z僅僅支付了150萬元后,就惡意拖欠,至今沒有完全履行。被告人完全有權根據該《協議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個案件現在被法院違法駁回,日后被告人仍有權再行向法院起訴主張。令人費解的是,有關部門對違約賴賬行為進行嘉獎,甚至將該筆350萬元的未付款認定為被告人犯罪未遂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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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沒有實施威脅、恐嚇的行為
1.被告人始終供稱自己沒有實施威脅恐嚇。被告人供述穩定,Z的陳述不可信。Z當庭陳述避重就輕、閃爍其詞,選擇性記憶對其有利的部分,凡是對自己不利的都一律以“不記得了”應付法庭。這一切,均顯示Z并不誠信,其陳述可信度不高。比如其在公安機關僅供述“被告人小弟”進入她家里一次,當庭卻供述進入她家里好多好多次,但具體次數又記不清了。試想,有誰會讓不認識的“黑社會人員”反復進入自己的家里卻不采取報警、求救等任何防衛行為?
2.大量證人證言不過是轉述Z的陳述,系傳聞證據。在案確實有一些證據證明有人對Z進行過所謂的威脅、恐嚇,但這些證人要么是Z的親戚要么是Z的朋友,與被告人存在重大的利益沖突。并且這些證人的證詞大都來自于Z的轉述,屬于傳聞證據。形式上有很多份證據,但這些證據的來源只有一個,因此這一組證據屬于實質上的孤證。證據質量上的問題是不能靠數量去彌補的,搞人海戰術,搞傳聞證據的數量疊加,并不能真正的增強在案證據的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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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眼萬年的辨認筆錄令人瞠目結舌。王菲在歌曲《傳奇》中唱到:“只是因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再也沒能忘掉你容顏”。可那是因為愛情的魔力。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在本案的卷宗中也有這樣的事情發生。X和L兩個人,一個是Z自己都說不清道不明的親戚,另一個是普通的房產中介。兩人都是聲稱匆匆一瞥,并且聲稱看到了幾個人,但卻在將近九年之后清楚的記得其中一個人的容貌。最大的問題是,辨認筆錄中這個人的容貌沒有任何特點,也沒有任何辨識度。沒有紋身,沒有染發,沒有異常著裝。一個普通的陌生人,九年前人群中匆匆一瞥,九年后仍能準確辨認出照片。甚至,Z本人都表示對這個人沒什么印象。我們在庭前和當庭已書面申請X和L出庭作證,但兩人均沒有出庭。對于這兩次辨認的真實性和自主性,對這兩份辨認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辯護人都持有極大的疑慮,已經書面申請當庭重新組織辨認。
辯護人申請法庭重新組織辨認,但法院沒有履行相關職責。第一次庭審結束后,偵查機關重新組織X和L對該人進行了辨認。表面上看起來,這是一次新的辨認。但問題是,兩次辨認使用的都是同一張照片。這樣的辨認又有何意義?同一張被污染過的照片,根本就不具有辨認價值。這樣完全無效的辨認筆錄,檢察機關又一次提交給了法庭。這不是重新辨認,而是重復辨認,該兩份辨認筆錄都是無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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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Z沒有陷入心理恐懼也并非因為恐懼交付財物
法律必須要查明事實真相,而不是簡單的比對口供。對于口供的真實性,要結合其他證據和經驗常識進行綜合審查判斷。不能因為Z自己說自己恐懼,然后司法機關就照搬全收、信以為真。
1.從當庭表現來看,Z心思縝密、作風兇悍、性格潑辣,自我保護意識極強。這些都有庭審監控為證。任何一個看到過Z庭審表現的人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這個人絕非膽小怕事之輩。她自己的庭前口供,把自己描述為一個膽小怕事、沒有主見、受盡恐嚇的形象,絕非事實。
Z當庭供述,她曾多次孤身一人去到被告人的辦公室商談此事。她甚至還表示,當時商談的氣氛十分輕松,被告人辦公室還放著鄧麗君的歌曲。兩人當時有說有笑。在這樣的情況下,Z到底是怎么恐懼的?如果Z真的恐懼,又怎么會孤身一人多次前往被告人的辦公室?如果Z真的恐懼,為何不報警求助,為何不向自己的親戚朋友求助?除了Z時隔多年之后,在公安的筆錄中不斷渲染自己的恐懼心理,可曾留下過任何她當時確曾恐懼的蛛絲馬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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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便Z所稱的威脅、恐嚇行為存在,也發生在《協議書》簽署之后。需要強調的是,在簽署協議之前并未發生Z所謂的“黑社會進入家里”或“跟蹤”的情況。簽完協議后,Z只歸還了500萬中的一小部分。剩余的錢為何沒有歸還?Z當庭解釋說,她后來委托并咨詢了律師,律師告訴她不用還。她還當庭反問辯護人,法律上沒有還的義務她為什么要還。Z還當庭表示,她請律師花了不少錢。這有力的證明,Z之所以不還剩余的錢,不是因為她沒有能力還,而是因為她不想還。也即,無論最開始的歸還150萬,還是后面拒絕歸還350萬,都是Z自由意志的產物,根本跟恐懼無關。否則,律師說不用還,難道Z就不恐懼了嗎?
3.被告人始終依法維權,并未非法占有Z的資金。事實上,Z還有350萬沒有歸還被告人,被告人還就此采取過法律手段。不是被告人非法占有150萬,是Z還欠被告人350萬沒有歸還。被告人對后面350萬采取起訴的方法進行追逃,也反過來證明,被告人不可能對前面的150萬進行非法催討。金額大的通過法院依法催收,金額小的反而通過非法恐嚇進行催收。檢方的指控,為何經不起邏輯和常識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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