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回大地,草木復蘇,采野菜的季節又要到來了。但隨著天氣轉暖,蜱蟲也開始活動起來。如果不慎被蜱蟲叮咬,是否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呢?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據辦案法官介紹,2025年2月,王某為自己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小額意外傷害保險》(保額10萬元),并附加意外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保額5400元)、農村小額意外費用補償醫療保險(保額2萬元)。同年6月,王某上山采野菜時不幸被蜱蟲叮咬,隨后入院治療,被診斷為森林腦炎、雙肺肺炎、I型呼吸衰竭,最終醫治無效死亡。然而,保險公司以“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拒絕賠付。王某母親楊某認為,兒子的死亡系蜱蟲叮咬直接導致,完全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范圍,因此將保險公司訴至綠園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意外身故保險賠償金、醫療賠償金、意外費用補充醫療保險金等共計12.23萬元。
在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涉案保險系團險,保險條款明確保險人僅對被保險人因“外來、突發、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意外住院、符合條件的意外醫療費用承擔理賠責任,非意外傷害所致情形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楊某主張上述三項保險金,卻無法舉證證明被保險人身故系意外傷害直接導致,不符合保險責任約定。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投保人在被告處投保保險并按約定支付保險費,被告向其簽發保險單,雙方系真實意思表示,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險關系,依法應予保護。從因果關系來看,引起森林腦炎的病毒并非人體自身產生,而是通過蜱蟲叮咬傳播,因此導致王某罹患森林腦炎的直接原因是蜱蟲咬傷,該咬傷作為整個損害后果的啟動因素,亦是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蜱蟲咬傷事件符合保險合同載明的“外來、突發、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的規定,符合普通人的一般認知。同時,保險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蜱蟲咬傷導致森林腦炎”屬于通常理解的“疾病”范疇,亦未舉證證明已向王某明確告知“因蜱蟲咬傷致死不屬于意外傷害”,故應認定王某的死亡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情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關于賠付金額及權利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王某作為被保險人,案涉保單未約定受益人,其死亡后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原告楊某作為王某的繼承人,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該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楊某賠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按保額限額賠付)、意外住院定額給付保險金2310元、意外補充醫療保險金2萬元(按保額限額賠付)共計12.23萬元。
來源:長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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