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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2026年第2期要目
【專題:建構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
1.中國式現代化和國際法主體性
沈偉
2.事后行為與犯罪成立
馮軍
3.商事調解發展的中國方案:戰略定位與挑戰因應
廖永安
【主題研討一:“法秩序統一性”的法理反思】
4.法秩序統一可否以“違法”為依據
陳景輝
5.反思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功能與內涵
——基于中國語境的考察
張峰銘
【主題研討二:數字法學研究的多維視角】
6.數據經紀的衍生風險與法律應對
唐林垚
7.論人工智能生成錯誤個人信息的侵權責任
朱曉峰
【主題研討三:共同犯罪違法所得處置的責任配置】
8.共同犯罪中幫助犯違法所得退賠責任之重塑
姚建龍
9.共犯人違法所得沒收責任配置的反思與重塑
馮文杰
【主題研討四:案外人民事權利的司法救濟機制】
10.“誤拍”案外人財產的司法救濟
——以《執行異議之訴解釋》第6條為中心
陳杭平
11.案外人救濟之訴的現實困境與體系整合
劉哲瑋
【專論】
12.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體系化構建
康子豪
13.董事辭任、解任與留任規則的釋義學展開
——以《公司法》第70、71條為中心
陳暢
【專題:建構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
1.中國式現代化和國際法主體性
作者:沈偉(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構建了宏偉藍圖,推動構建和維護公平公正、開放包容、合作共贏的國際經濟秩序是“十五五”規劃中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重點之一。中國式現代化的外部圖景和模式是“走和平發展道路”,和西方大國現代化模式在國際法塑造方面存在顯著差異。近代以來,因經濟、軍事、文化實力占據優勢地位的西方大國,以殖民擴張和資本掠奪為代表的西方現代化模式主導國際法的創設、執行和發展,并在國際法主體性的引導下,構筑以自我利益實現為中心的國際法體系和國際秩序,獲取合法化的霸權地位。中國隨著自身實力和國際影響力的持續提升,愈發彰顯國際法主體性,通過國際法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推動法律、機制、制度的變革和塑造,積極爭取國際秩序建設話語權,不斷為國際社會供給公共產品,促進國際秩序走向民主化。中國式現代化體現了有別于西方的國際法主體性,超越了西方現代化路徑下的大國國際法,成為推動國際法向著更加公平合理方向發展的新動力。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主體性;自主知識體系;國際法;人類命運共同體
2.事后行為與犯罪成立
作者:馮軍(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界熱烈討論了事后的法益恢復行為與出罪的關系,這一討論中所呈現的基本主張與德日刑法學界強調事后行為僅僅與量刑有關、與犯罪成立與否無關之普遍見解明顯不同,這意味著正確處理事后行為與犯罪成立之間的關系,是建構中國自主刑法知識體系的重大突破口。雖然中外傳統刑法理論都圍繞著危害行為來確立犯罪成立的界限,但是,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都表明,能夠說明行為人是否忠誠于法規范的事后行為也是確立犯罪成立與否的要素。如果行為人的事后行為證明行為人的意志已經切實地定向在忠誠法規范的立場上,就無需再將行為人已經實施的危害行為認定為犯罪。
關鍵詞:事后行為;犯罪成立;法規范忠誠;意志定向
3.商事調解發展的中國方案:戰略定位與挑戰因應
作者:廖永安(湘潭大學)
內容提要: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的背景下,商事調解作為與訴訟、仲裁并駕齊驅的“三駕馬車”,在價值上早已超越定分止爭的傳統工具范疇。貫徹實施好《商事調解條例》,必須立足時代方位與發展全局,準確把握其立法精神,深刻理解中國商事調解對于驅動高質量經濟發展、助推高水平對外開放、貢獻全球治理東方智慧的三重戰略價值。在功能定位上,應當將商事調解視為一項獨立的糾紛解決機制,理順其與訴訟、仲裁、人民調解的相互關系;在組織屬性上,應當明確商事調解組織的非營利性,破解其市場化發展動力不足的困境;在行業治理上,應當堅持以行業組織為主的治理模式,處理好政府職能與行業自治邊界。基于上述戰略認識與性質定位,推動我國商事調解發展,須以我國商事調解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過程中所特有的問題為實踐基礎;在市場需求、服務供給、風險配置等維度重構商事調解市場生態;在法律規制層面進一步完善配套規則,促進商事調解的法治化發展,在協議可執行性上審慎解決與《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對接問題。
關鍵詞:商事調解;商事調解條例;戰略價值;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
【主題研討一:“法秩序統一性”的法理反思】
4.法秩序統一可否以“違法”為依據
作者:陳景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刑交叉和民刑交叉的討論,近來已成法學的熱點,并引出“法秩序統一”的理論主張,這是一種基于“一般違法”來描述整體之法律的想法。但由于“違法”只能用來描述對課予義務之規范的違反,且法律之中還廣泛存在授予(私人和公共)權力的規范,因此它不足以描述作為真正整體的法律。即使是課予義務的規范,也需結合其所屬部門法的性質方能準確理解,而這會導致“一般違法”之概念的徹底不成立。因此,法秩序統一的想法必然是錯誤的。
關鍵詞:法秩序統一;違法;部門法;課予義務;授予權力
5.反思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功能與內涵
——基于中國語境的考察
作者:張峰銘(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內容提要:當前中國法學界試圖通過建構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協調部門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間的沖突,但學界對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理解存在高度分歧。部門法學界強調實踐問題(如民刑交叉),但法理層面的理論反思不足;法理學界則更關注一般性理論建構,但對部門法的差異性不夠重視。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建構應以“部門法分立”為起點,理解“法源隔離”的正當性基礎,并在此基礎上探索“法源跨域流通”的正當條件。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功能是確立法源跨域流通的正當性基礎和限度。部門法分立的基礎是存在差異化的具體正義原則,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實質是一般正義范疇下諸具體正義原則的互動原理,這為處理中國法律實踐中的部門法沖突提供了理論框架。法源流通的正當性基礎需圍繞各部門法的內在正義原則建構,并進行類型化處理,避免簡單以公共政策目的突破部門法邊界。
關鍵詞:法秩序統一性原理;法源隔離;法源跨域流通;正義;政策
【主題研討二:數字法學研究的多維視角】
6.數據經紀的衍生風險與法律應對
作者:唐林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
內容提要:數據經紀解耦了垂直數據關系對水平數據關系的束縛,水平數據關系得以無序擴張并催生衍生損害。衍生損害既無法通過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紓解,也難被傳統侵權責任涵攝,具備單獨規制必要。數據影響保護評估、公平數據經紀實踐有望通過抽象風險損害化應對衍生損害,但須各自補全損害實質性判斷標準。事前防范維度,應將兼顧匿名化水準、數據敏感度、數據集體量與推論數據占比的數據整合分析納入數據影響保護評估,將兼顧主體重合度、屬性重合度、處理目的重合度、時間重合度的數據整合分析納入公平數據經紀實踐,并綜合潛在受害者數量、損害概率與損害程度酌定損害實質程度。事后歸責維度,應根據數據經紀與主侵權行為的致害原因力大小科學劃定責任分配。
關鍵詞:數據經紀;衍生損害;數據關系;實質性損害;數據整合分析
7.論人工智能生成錯誤個人信息的侵權責任
作者:朱曉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受技術復雜性及法律滯后性的雙重影響,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錯誤個人信息在侵權責任成立認定階段存在保護權益范圍不清、歸責原則混亂、責任成立認定規范沖突及構成要件尤其是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等問題。對此,應以實現“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范應用”與“保護公民合法權益”這兩項基本目標的平衡為出發點,通過侵害的直接性標準等確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錯誤個人信息侵權場合的權益保護范圍;通過類型區分的方法明確歸責原則,在涉及個人信息處理者侵權時為過錯推定歸責,其他的為一般過錯歸責;并在過錯歸責的基礎上確定責任成立的規范基礎,將《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等與第998條分別采用的構成要件與利益權衡兩種方法在作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錯誤個人信息侵權責任成立的認定時結合起來,共同展開相應法律效果的評價工作。當難以確定誰的行為導致錯誤個人信息生成時,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的補償規則,由可能加害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補償受害人,以在受害人保護與人工智能產業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錯誤個人信息;歸責原則;過錯推定;構成要件
【主題研討三:共同犯罪違法所得處置的責任配置】
8.共同犯罪中幫助犯違法所得退賠責任之重塑
作者:姚建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共同犯罪中幫助犯應當對違法所得承擔有限抑或連帶退賠責任,司法立場歷來不統一,存在全部連帶責任說、部分連帶責任說以及以實際所得為限退賠說等多種觀點,究其原因,理論與實踐對沒收違法所得退賠責任的性質究竟是刑罰還是保安處分一直搖擺不定。應明確,沒收違法所得是一種財產衡平措施,目的在于昭示任何人不得通過犯罪獲利,預防行為人利用違法所得再次實施犯罪。共同犯罪中幫助犯的范圍宜采取行為共同說的共犯觀點,在確定共同犯罪人的整體退賠范圍前提下,幫助犯僅在其實質支配范圍內承擔退賠責任。基于此,共同犯罪中幫助犯的違法所得退賠責任為:首先,幫助犯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獲取的工資、提成等屬于退賠范圍;其次,行為人需要對其實際占有的違法所得,承擔連帶退賠責任;最后,對于既非工資分紅,也未實際占有的違法所得,要以實質處分和支配權限為標準,結合行為人的職位、工作性質以及銀行流水等綜合判斷是否應當退賠。
關鍵詞:幫助犯;沒收違法所得;財產衡平;特殊預防;支配力
9.共犯人違法所得沒收責任配置的反思與重塑
作者:馮文杰(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數人共同違法所得的財物如何沒收,學術界主要存在連帶責任說、獨立責任說、共犯違法所得處理作用力說、共同退繳責任論的爭議。未體系化的獨立責任說未能充分反駁批判觀點,并且未指出實際獲利方式,其他觀點均主要存在或不解沒收共犯人違法所得的規范性質及其適用要求,或誤解共同侵權損害連帶責任的規范性質及其適用范圍等問題。沒收共犯人違法所得屬于不當利益平衡措施,應堅持實質的客觀獲利說展開沒收,共犯人僅應就自身實際獲利承擔責任,因為沒收共犯人違法所得不屬于共同侵權損害賠償措施,并且保護被害人損失與實現特殊預防目的不應借助沒收共犯人違法所得來實現,實質的客觀獲利說還符合刑民間法秩序統一性要求。規范適用上須實質識別共犯人的實際獲利數額,既不能將其他共犯人的違法所得或所謂作用于共犯團體違法所得獲取所對應的責任份額作為自身違法所得,也不能在無法甄別各共犯人實際獲利數額下轉采連帶責任說,可借助沒收違法所得財物估算規則計算財物分配數額。
關鍵詞:沒收共犯人違法所得財物;不當利益平衡措施;共同侵權損害連帶責任;實質的客觀獲利說;估算
【主題研討四:案外人民事權利的司法救濟機制】
10.“誤拍”案外人財產的司法救濟
——以《執行異議之訴解釋》第6條為中心
作者:陳杭平(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案外人對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但未及時或有效阻止法院對標的物的拍賣,待拍賣成交裁定生效后,構成對案外人財產的不當執行(“誤拍”)。《執行異議之訴解釋》第6條就此作出部分規定,但存在可商榷、可質疑之處。在司法拍賣采用修正的“公法說”前提下,拍定人(申請執行人作為拍定人除外)對標的物所有權的安定性獲得優先保護。除非拍定人非善意競買或者執行行為因特別嚴重的程序違法而無效,否則案外人無權請求撤銷拍賣成交裁定并追回標的物。在執行異議之訴審理過程中,當案外人不能追回被“誤拍”的財產,可以經法院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為給付變價款。因“誤拍”容易陷入利益平衡的困局,有必要完善財產查封、案外人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三道防線,運用權利外觀的推定效力及證明責任規范,預防“誤拍”的發生。其中,對執行異議之訴應采用“新形成之訴說”或“救濟之訴說”,盡量一次性、一體化解決標的物可執行性與標的物權屬的爭議,提高“誤拍”救濟的效率和效果。
關鍵詞:司法拍賣;不當執行;執行異議之訴;權利外觀;權利推定
11.案外人救濟之訴的現實困境與體系整合
作者:劉哲瑋(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經過歷次修改形成了現行的三種案外人救濟之訴,即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再審申請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并存的制度格局。在認可現行立法方案具有民主立法原則意義上的正當性的同時,也應意識到由此導致了司法權威消解、程序功能重疊以及審判資源浪費的現實困境。為厘清各種救濟程序間的關系,應當通過解釋論設置明確的區分標準,將是否存在執行程序設置為形式要件,將是否可認定錯誤裁判損害案外人利益設置為實質要件,從而尋求案外人救濟之訴的體系整合。實質要件中對案外人的損害應嚴格限制于詐害訴訟、履行不能及特定風險三種情形。最終,在形式與實質要件交叉而成的坐標系“四象限”中,應當分別適用案外人申請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另行起訴與執行異議之訴。
關鍵詞:案外人救濟;執行異議之訴;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
【專論】
12.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體系化構建
作者:康子豪(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犯罪記錄封存的正當性在于,相關犯罪記錄已經隨著時間的流逝失去了與在現時社會中構建行為規范并維系社會存續的意義關聯,不應再被法律所關注。據此,應當建立二階段的犯罪記錄封存模式,第一階段的封存旨在恢復犯罪人因犯罪而喪失的資格和權利,第二階段的封存則徹底排除犯罪記錄對犯罪人的不利影響。無論哪一階段的封存,只要立法者推定的犯罪記錄法律意義消失的時間屆滿,就應當封存犯罪記錄。至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只是影響立法者對犯罪記錄法律意義衰減速率推定的因素,僅能導致封存時效的中斷和縮減。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不應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應規定相同的封存時效期間。
關鍵詞:犯罪記錄封存;前科消滅;復權;溝通式刑事制裁觀;法律意義的消逝
13.董事辭任、解任與留任規則的釋義學展開
——以《公司法》第70、71條為中心
作者:陳暢(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董事與公司間法律關系構造,應采“雙層法律關系”說:機關性法律關系與基礎性委托合同關系并存,二者性質不同,功能各異,不能混淆。主流的委托合同關系說試圖以單一關系涵蓋所有內容,在理論上存在諸多難以圓通的矛盾。董事辭任與解任屬于機關性法律關系范疇。《公司法》第70條第3款與第71條第1款確立的辭任與解任無因性規則,其正當性基礎均在于機關關系的內在邏輯,而非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無因性規則在董事辭任方面不宜理解為任意法規范,在董事解任方面可為任意法規范。第71條第2款實質上屬于引用性法條,董事的賠償請求權基礎在于委托合同違約責任,而非組織法規范。第70條第2款規定的董事強制留任制度存在理論構造不清、實踐效果不佳等問題,有必要增設公司補任新董事的期限規則,并輔以董事備案信息滌除制度來予以完善。而要整體思考董事會法定人數不足問題的解決路徑,除董事留任制度外,比較法上的緊急指定董事措施與備任董事制度,具有立法論上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董事辭任與解任;董事留任;機關性法律關系;基礎性合同關系;雙層法律關系
《法學家》的前身,是創辦于1986年的《學員之家》(法律版),出版5期后更名為《法律學習與研究》雜志,它曾經擁有數以十萬計的讀者,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和自身的鮮明特色。1992年起該刊改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中國人民大學主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輯;經國家新聞出版部門批準,自1993年第1期起改名為《法學家》。它是一個依托于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家群體,面向國內外法學界,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綜合性的法學刊物。《法學家》是全國法學類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和中國期刊方陣雙效期刊;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引文數據庫、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北大法寶”法學期刊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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