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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以色列跑到安理會告狀,要求聯合國安理會召開緊急會議,譴責伊朗使用違反了國際法的集束炸彈,安理會應給予伊朗相應制裁。
其實,伊朗并不是《國際禁止集束炸彈公約》的締約國,不受這個國際法約束。
而以色列也不是這個公約的締約國,同樣不受此公約約束,況且以色列過去也在巴勒斯坦地區使用過集束炸彈和白磷彈。
也就是說,以色列在用一個對伊朗沒有約束力的國際法狀告伊朗,但是如果以這個國際法為標準,以色列自己也存在這種違法行為,且比伊朗更早。
那么是什么讓以色列這個本身就是違法者的國家去告另一個違法者,還是在明知對方不受這個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告得這么理直氣壯。
在此抨擊甚至咒罵以色列蠻不講理、臭不要臉,除了能發泄發泄口舌之快外毫無意義,因為他但凡對批判的武器有所忌憚,懷有羞恥心,那他就不會這么干了。
之所以敢這么干,是因為他很清楚,所謂的國際法,法律層面和具體執行層面根本就不是一個東西。關于這個,沒有人比以色列或者猶太人更懂,因此在告狀這事上,他們總是那個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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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以色列總能告贏,那是因為在聯合國安理會,美國是其死心塌地的支持者,1956年至今,美國在安理會使用過的83次一票否決權中,有53次是為了偏袒以色列而投下的。
雖然其他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也會行使否決權否決以色列狀告他人,從這個結果上看,以色列也不是總贏。但因為有美國在,以色列可以保證不輸,現實意義上看,他就是那個實際上的大贏家。
以色列的贏,往往不是贏在法條本身,而是贏在對法條的解釋及之后的執行層面上。
善良的人往往認為法律就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畢竟法律存在的終極意義就是守護公平,但是很容易被忽略的是,法律其實更是權力本身,而權力更傾向于維護保障這個權力的秩序。
所以法律的成文規則只是實現正義的素材和工具,只有經過科學嚴謹的解釋與公正的適用,法律才能真正守護公平、實現正義。
而美國恰恰掌握著國際法的解釋權和適用范圍。支持以色列,不過是美國利用他的這種權力,強化對其有利的現有國際秩序的手段。
再說通俗點就是,只要有美國在背后支持以色列,就沒有哪個國家能在國際官司上打贏以色列,美國的絕對權力決定了以色列必須贏,因為以色列不能輸的中東乃至國際秩序對美國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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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色列,或者將這個范圍擴大到美國猶太人,他們為什么能讓美國動用權力無視規則來保護他們呢?
這么說吧,除了人類基于本能的比如別人不能殺你這種天賦人權,其余的權力都是被標好了價格的,一個絕對公平的社會,這個價格就絕對公平,比如只要你承擔義務,理論上你的人權就和他人是一樣的。
除義務之外,每個人的社會價值往往又是不一樣的,那么社會價值高的人,權力就必然向這種人傾斜。而社會價值又沒有一個統一的衡量標準,最終往往簡單轉化為用錢來衡量,特別是在物欲占主導,所有的愛都傾向用金錢來表達的時代。
猶太人就是用錢與權力建立起了緊密的關系,從而讓權力傾向于為他們爭取利益。
很多人詬病猶太人以放高利貸起家,但是你有沒有想過,如果這種行為沒有權力介入,他們可能連本錢都收不回來。
也就是說,是權力保證了放高利貸有利可圖。如今的猶太金融資本集團只是把這種所謂的生意做得更大,獲得權力的保護更多罷了。以色列作為一個猶太人國家,自然會受美國的權力庇護。
從國家再細化到個人,我們應該就能理解為什么美國有錢人官司不容易輸,最有名的比如當年的辛普森案,最近的愛潑斯坦案。法律本身或許是公平的,但對于美國有錢人而言,就利用法律的能力,他們和普通人的差距是巨大的,這本質上是權力的差距,或者可以在俗一點,就是金錢的差距。
那怎么才能做到盡量公平?那就是盡可能減少錢在權利中的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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