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通報了近期查處的二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傾倒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以及在風景名勝區內未經審核開展建設活動等行為。
案例一
非法傾倒一般工業固廢,6人被移送公安機關
通報的第一起案例為攀枝花市劉某等6人非法傾倒固體廢物案。2024年7月,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接到有關非法傾倒固體廢物的線索后,立即組織開展核查。經查,劉某等6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區金江鎮金江村非法傾倒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傾倒區域面積約22.36畝,涉及喬木林地、灌木林地、公路用地、果園及旱地等多種土地類型。
為遏制污染擴散、消除環境風險,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組織實施應急測繪與應急調查,相關費用共計35萬元。與此同時,現場固體廢物的后續處置費用預估超過10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5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二
傾倒約10噸危險廢物,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
第二起案例為綿陽市王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2025年4月,綿陽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群眾舉報,在經開區綿州大道南段丁家營一處空地發現大量不明黑色液體,散發出強烈刺鼻氣味。接報后,綿陽市生態環境局迅速聯合綿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局、綿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開展調查。
經查,2025年4月25日晚9時,王某組織兩輛小型貨車將約10噸帶有刺鼻氣味的黑色液狀物質傾倒至該空地。經鑒定,傾倒物中石油烴總量毒性含量超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限值,屬于危險廢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綿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5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該案已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文章來源:國家固廢技術情報共享平臺
審核:李俊
排版: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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