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林某(女,1996年10月21日出生,海南省萬寧市人)、劉某(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廣東省梅州市平遠縣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兩人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售賣手機卡提供幫助,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違法所得被依法追繳沒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間,被告人林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手機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通過境外Telegram(TG)聊天軟件向他人售賣手機卡。這些手機卡由林某向被告人劉某等人收購,再由劉某直接郵寄給買家。期間,林某通過尾號為“EYhHW”的歐易APP錢包收取售卡獲利87108.11USDT(折合人民幣約609756元)。
同期,被告人劉某同樣明知他人可能利用手機卡實施犯罪,仍收購手機卡后出售給林某等人,并通過順豐快遞將手機卡郵寄至指定地址。劉某通過尾號“HyHnM”和“ZKa3E”的錢包,收取林某轉賬的售卡獲利24951USDT(折合人民幣約174657元)。另查明,已判決人員楊某向林某購買的六張手機卡,由劉某郵寄,楊某用于轉移犯罪所得。
據悉,被告人劉某系累犯,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兩次被判處有期徒刑,2024年11月剛刑滿釋放,此次屬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2025年6月5日,林某、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民警從林某處扣押兩部蘋果手機,從劉某處扣押一部榮耀手機及六張涉案電話卡。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劉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劉某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兩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某、劉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分別處罰金六萬元、二萬元;責令兩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六張電話卡予以沒收,涉案手機分別發還二被告人。
法官提醒,手機卡、電話卡是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重要工具,售賣、出租、出借手機卡均可能觸犯法律,切勿因貪圖小利淪為違法犯罪的“幫兇”,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來源: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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