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2010年12月起施行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完善。此次修訂聚焦職工住房消費需求,從優化繳存比例、擴大群體覆蓋和強化權益保障等方面推動政策提質增效。《管理辦法》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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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明確,職工可在單位繳存比例的基礎上,自愿申請提高個人繳存比例,以獲取更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增強自身住房消費能力。調整后的個人繳存比例,最高不超過12%。在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職工可以調整一次個人繳存比例。有辦理需求的職工,可向本單位專辦員提出申請,由專辦員統一辦理調整手續。
此前,深圳市已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此次《管理辦法》將相關試點內容納入,為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提供更完善的政策保障。除國家規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五類強制繳存單位及其職工外,其他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個體經營者、自由職業者等各類靈活就業人員,均可按規定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管理辦法》還納入了化解住房公積金欠繳糾紛的成熟實踐經驗,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通過調解等方式處理職工投訴,同時鼓勵單位與職工通過協商方式化解糾紛,推動糾紛柔性處理,進一步提升糾紛化解效能。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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