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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值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有讀者和我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冷靜期制度的設立是中國消費者保護的重大創新。
確實,現在網絡購物普及,大家已經習慣于無理由7日內退貨這一制度設計,并享受著這一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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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冷靜期”最早出現在英國1964年《租賃買賣法》中,該法設定了4天的冷靜期,在這段期間消費者可以撤銷租賃合同并不需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其后,冷靜期制度(或稱反悔權、撤回權)在國際上立法有先例,例如德國、美國及中國臺灣地區等均在特定交易領域(如上門銷售、分期付款、郵購買賣等)設立了類似的冷靜期制度,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無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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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中國商務部發布《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首次以規范性文件形式鼓勵平臺經營者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無理由取消訂單,但該規定屬于非強制性的建議,且明確不適用于冷鮮產品、食品、化妝品、藥品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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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正式確立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冷靜期)制度,將其從平臺自律規范上升為國家法律。
該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和期刊等商品除外。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這距英國的首創已經過去了整整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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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人也在利用冷靜期規則。
2025年11月21日,山東濱州女子王某在網上下單了一件90碼的童裝。一個月后,王某在該商家下了同款的110碼童裝后,在網上申請退貨,把一個月前買的、已經穿臟了的90碼童裝退給了商家。
商家收到貨后,拆包發現貨物不符,拒絕了王某的退款申請,但王某卻不依不饒,在網上連續6次申請退款,最后平臺強制退款給了王某。得逞后的王某不僅沒有內疚,還特意找到商家進行謾罵。
本身平臺強制退款商家就很崩潰,得了便宜還賣瓜的王某還在網上詛咒商家,問候商家全家,商家被罵哭后把該女子的信息曝光到了網上,隨即引發大家關注。
2026年1月25日,山東濱州惠民縣“惠民融媒”發布通報,當事人確為單位員工,雙方發生爭執的情節屬實。事發后王某主動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單位已經同意其離職請求,并于即日起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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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2017年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 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再次對這項制度進行了細化。
冷靜期制度(反悔權)增強了消費者在網絡購物等遠程交易中的權益保護,為消費者提供了“后悔權”,有助于降低因信息不對稱或沖動消費帶來的購物風險,從而提升消費信心和滿意度。該權利具有法定性、單方性和無因性。
2026年3月1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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