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5日,我在《網易新聞》上刊發了《我給最高法提建議莫讓所謂的“重復訴訟”成糾錯攔路虎》一文,并在當天被推上《百度熱搜》后,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和討論,有許多網友說這種在基層法院有理不立案被以“重復訴訟”為由推出維權大門的情況太多了,是的,有很多案子以前是有過判決,但是卻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正如以下部分案例:
一、張復生案:2004年6月28日,張復生因下頜骨折在天津市寶坻區中醫醫院作了植入鋼板的內固定手術,但術后不僅面部變形,而且還經常出現劇烈頭疼,但由于醫院不能提供植入其體內鋼板、釘子的材質、規格及合格證,導致鋼板長達22年也無法取出。雖然歷經了長達20多年的訴訟,但卻均被以所謂的“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和審理。請問鋼板至今還未取出,也沒有一份判決給以過有效解決,憑啥說是“重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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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孫素芹案: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橋頭村孫素芹孤兒寡母的祖傳唯一住宅被偷拆案,雖已被法院判決強拆的程序違法,但卻不僅未得到賠償,且長達八年流離失所無家可歸,至今也仍未解決,憑啥說是“重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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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張國發案: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哈喇莊村張國發的承包地被強征,其父張賀年在阻止強拆蔬菜大棚和管理用房時被打折4根肋骨,長達16年至今也還未獲合理解決,是憑啥以“重復訴訟”為借口不給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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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張宗留案: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后蓮花村張宗留7000平米的合法養殖場房被強拆,雖已被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但卻至今也未獲一分錢的賠償,憑啥說是“重復訴訟”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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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舉不勝舉,也正是由于在以往的重復訴訟規定中,缺少“后訴是否已在前訴圓滿解決”這個至關且極為關鍵的一條,我才于2026年1月5日,給最高法上書,建議在原重復訴訟規定中加上“后訴是否已在前訴圓滿解決”這一條款,為的是莫再讓所謂的“重復訴訟”成合法立案的攔路虎,把大量本該在基層法院了結的案子,推出法院的大門外。我的這一建議,不僅已于2026年1月6日,給最高法張軍院長寄去,最高法院的收發室也已于1月7日簽收,但時至今日也未見答復,且在這段時間又有大量本應立案的案件,仍被不合理的原重復訴訟標準推出法院維權的大門,到底何時才能見到最高法對重復訴訟法規的變革,才能把大量本該立案的訴訟解決在基層法院,我們期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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