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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與和平法(全三卷)》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1625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1925
[荷]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著
[美]弗朗西斯·W.凱爾西(Francis W.Kelsey) 等 英譯
馬呈元,譚睿 譯
ISBN:978-7-5764-2403-4
定價:699.00 元
本書即將上市,敬請期待!
本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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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與和平法》是格勞秀斯在總結和借鑒早期及同期學者優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人類社會第一部系統地論述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規則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在國際法的發展歷史上具有無與倫比的重要地位。《戰爭與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著作,除法學外,其內容還涉及哲學、政治學、軍事學、倫理學、神學、文學、史學等諸多領域。在法學方面,它既包括戰爭法,也包括平時法;既包括法學理論,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國際法。格勞秀斯博覽群書,旁征博引,《戰爭與和平法》中不僅大量引用了《圣經》《國法大全》《天主教教會法典大全》等歷史文獻的內容和許多權威學者的著作和觀點,還引用了許多歷史事件和典故,顯示了格勞秀斯深厚的學術底蘊、高超的寫作技巧和嚴謹的寫作風格。
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的內容博大精深,它不僅是研究法學和國際法學的學者應當認真研讀的最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學科的學者需要認真閱讀和思考的經典著作之一。從事政治、軍事、外交、國際關系等領域的實際工作者亦可從中獲得有益的啟示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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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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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呈元山西孝義人。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文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研究生,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分中心主任,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任外交部國際法咨詢委員會委員。1993—1994年在美國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學習;2000年在英國諾丁漢大學法學院學習。長期從事國際法領域的教學與研究,科研成果豐富。其中,翻譯并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荷蘭著名學者格勞秀斯的國際法經典著作《戰爭與和平法》(三卷,2015—2017年出版)、《海洋自由論》和《捕獲法》共約200萬字;專著《國際犯罪與責任》和《國際刑法論》(第一版)分獲第七屆和第十一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主編《國際法》教材第一至第五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譚睿山西平陸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碩士,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法律科學博士(JSD),紐約州立大學助理教授。研究領域國際公法、國際金融法和中美銀行制度。博士學位論文為“中國銀行業的壟斷與改革”(英文);曾發表“中美中央銀行的區別及其應對金融危機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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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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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典》既出,不脛而走。一時君相,莫不人手一編,視為鴻秘。迨三十年大戰告終,歐陸各國群集而開維司提費利亞和會(一六四八年)。時則創巨痛深,人思休息,而舊制銷亡,不足以維系人心,于是《國際法典》乃排眾說起而代之。蓋至是而羅馬帝國崩潰無余,中歐列邦,紛然自主,開列強并峙之局,伏德國統一之機。人謂世之有國際法,始于維司提費利亞和會。而不知二十三年之前,巴黎陋巷之中,已有人焉,搖紙伸眉,論列是非。卒能震古爍今,師表百世,猗歟休哉。若格勞秀斯者,洵可謂國際法不祧之宗也。
——岑德彰:《國際法典》
在早期國際法作家中,公認最偉大的是荷蘭學者、法學家與外交家格勞秀斯。他的論著《戰爭與和平法》于1625年問世。為此,人們將格勞秀斯稱為“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的海洋法理論詳細載于他的著作《捕獲法》第十二章“海洋自由論”中。格勞秀斯對國際法與國際法學者的影響經久不衰,雖則其影響程度在不同時代有所起伏,但對各國實踐的實際影響之大是前所未有的,他的學說迄今作為一種傳統理論流傳于世。
——周忠海:《國際法學述評》
Many interests and aims knitted these States together into a community of States. International lawlessness was henceforth an impossibility.This was the reason for the fact that Grotius’s work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Ⅲ.,” which appeared in 1625, won the ear of the different States, their rulers, and their writers on matters international, Since a Law of Nations was now a necessity, since many principles of such a law were already more or less recognized and appeared again among the doctrines of Grotius, since the system of Grotius supplied a legal basis to most of thos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which were at the time considered as wanting such basis, the book of Grotius obtained such a world-wide influence that he is correctly styled the“Father of the Law of Nations.”
——L. Oppenheim
Conceived in the practice of law,born in the law court, and matured in the study, the treatise on the law of nations has prevailed and still prevails,because of this extraordinary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exposition of a subject in which nations are and must be interested, if their relations are to be decided by principles and their practical application.
It is rare that any man born of a woman has a title to continued remembrance; it is still rarer that he has more than one title; and certainly there can be few in the annals of history who have more varied and more permanent claims to remembrance than Grotius, who in his youth was called the “Miracle of Holland”, and who has justified that title before posterity.
——James Brown Sc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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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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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中譯者序言(1)
序文(16)
英譯者序言(63)
致法蘭西和納瓦拉最偉大的基督教國王路易十三(66)
緒論/1
第一章 論什么是戰爭、什么是法律/35
第二章 論發動戰爭的合法性/61
第三章 論公戰和私戰的區別與關于主權的論述/117
第四章 論以下犯上的戰爭/194
第五章 論誰可以合法地發動戰爭/233
第二卷
第一章 論戰爭的理由:首先是保護自身及財產安全/1
第二章 論屬于人類的共有物/26
第三章 論財產的原始取得與海洋及河流的特殊情形/55
第四章 論財產所有權的推定放棄與由此產生的先占;它與依時效取得所有權的區別/75
第五章 論對人的權利的原始取得;關于父母、婚姻、團體的權利和對臣民及奴隸的權利/91
第六章 論個人行為對財產的二次取得與主權及其附屬權利的轉讓/132
第七章 論根據法律發生的財產傳來取得與無遺囑繼承/141
第八章 論通常所謂根據萬國法的財產取得/182
第九章 論主權或所有權的終止/202
第十章 論基于所有權產生的義務/217
第十一章 論承諾/228
第十二章 論契約/247
第十三章 論誓約/272
第十四章 論主權者的承諾、契約和誓約/301
第十五章 論條約與越權締結的協定/314
第十六章 論解釋/341
第十七章 論非法侵害造成的損害與由此產生的責任/369
第十八章 論使節權/380
第十九章 論葬權/399
第二十章 論懲罰/420
第二十一章 論懲罰的分擔/508
第二十二章 論不正當的戰爭理由/545
第二十三章 論存在疑義的戰爭理由/561
第二十四章 謹記不要貿然發動戰爭,即使出于正當理由/577
第二十五章 論為他人發動戰爭的理由/594
第二十六章 論被統治者發動戰爭的正當理由/608
第三卷
第一章 論自然法關于戰爭中允許實施什么行為的一般規則;兼評詐術與謊言/1
第二章 論根據萬國法臣民的財產或人身如何為統治者的債務承擔責任;兼論報復/39
第三章 論萬國法上的合法戰爭或公戰;兼論宣戰/50
第四章 論公戰中殺死敵人的權利與針對人身的其他暴力行為/65
第五章 論破壞與搶劫/94
第七章 論對戰俘的權利/147
第八章 論對被征服者的統治權/157
第九章 論復境權/163
第十章 論在非法戰爭中謹慎行事的義務/183
第十一章 論在合法戰爭中對殺戮權利的節制/192
第十二章 論對破壞及類似行為的節制/227
第十三章 論對捕獲財產的節制/246
第十四章 論對俘虜的節制/251
第十五章 論對取得主權的節制/265
第十六章 論對根據萬國法不適用復境權的人與物的節制/279
第十七章 論戰爭的中立方/287
第十八章 論公戰中的個人行為/296
第十九章 論敵人之間的誠信/302
第二十章 論國家結束戰爭的誠信,論和平條約的簽訂,論拈鬮決定,論根據協議的決斗,論公斷、投降、人質與擔保/318
第二十一章 論戰爭期間的誠信,論停戰、安全通行證與俘虜的贖回/353
第二十二章 論戰爭中掌握下級權力者的誠信/371
第二十三章 論戰爭中私人的誠信/380
第二十四章 論履行默示協議的誠信/387
第二十五章 結論暨關于誠信與和平的忠告/393
附錄/397
中譯者注索引/399
后記/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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