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是對現行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的修改與完善,從條文數量上都規定了7條。其中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七條保留了現行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第一百八十四條至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主要涉及航空器所有權、抵押權、優先權及航空運輸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由于這幾類民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被廣泛承認和接受,現行民用航空法所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也是各國立法中的普遍做法,本次沒有進行任何修訂。修訂的兩條均是在原條文基礎上增加一款規定或者增加新的表述,其中第二百一十八條對現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增加了一款規定,即“同一國籍的民用航空器發生碰撞的,無論碰撞發生在何地,碰撞航空器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其國籍登記國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條對現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條增加新的表述,該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中“不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新增加的表述。新增加的規定適用簡單,在實踐中容易理解與適用,本文在此不再贅述。本文僅就設立專章的必要性及再次明確規定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國際慣例補缺適用的意義進行探討。
一、設立專章規定涉外關系法律適用的必要性
“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一章在民用航空法中是特殊的存在。眾所周知,我國的法律適用規范主要規定在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僅有9個條文。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入、對外交往日益增多,我國關于涉外關系法律適用的規定已遠遠不能滿足國際交往的需要。等待《民法通則》修改或制定國際私法典在當時是不現實的,只有在專門法律中規定相關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才能解決涉外案件適用法律無法可依的問題。在專門法律中單獨成章規定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首次出現在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該法第十四章用9個條文規定了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之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均設專章規定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應該說,3部專門法律中關于法律適用的規定填補了我國國際私法領域立法的空白,為相關涉外民事案件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2010年我國頒布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52條中沒有關于涉外航空關系法律適用的規定。考慮到航空運輸國際性強、涉外案件較多的特點,在民用航空法中單獨規定法律適用一章是有必要的。此外,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保留現行民用航空法對法律適用設立專章的做法也體現了我國民用航空法立法的延續性。
二、再次明確規定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國際慣例補缺適用的意義
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第二百六十條保留了現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本條是我國很多法律中的原則性規定,最早規定在1986年《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后續制定的《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和《票據法》第九十五條都作了同樣規定。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民法通則》,沒有延續保留《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2010年《法律適用法》對此也沒有規定,造成“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國際慣例補缺適用”在我國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票據法》等專門法律中有所體現。為彌補這一立法缺失,2012年通過的《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一)》對此進行了補充規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涉及適用國際條約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等法律規定予以適用,但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條約已經轉化或者需要轉化為國內法律的除外”。第五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涉及適用國際慣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等法律規定予以適用”。上述司法解釋提到了現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適用,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第二百六十條保留此條規定體現了對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國際慣例補缺適用原則的肯定,體現了法律的延續性及與司法解釋的一致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將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國際慣例補缺適用的規定從第十二章“涉外關系法律適用”調整到第十六章“附則”中。這一結構上的安排表明立法機關對這一原則性規定的重視,在強調涉外法治建設的今天體現了我國對國際條約義務的尊重與履行。(作者:朱子勤,系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
編輯|張 薇
校對|李季威
審核|程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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