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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楔子
這兩天刷到一則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新聞,說的是:廣西梧州市一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造成底樓住戶采光受影響,結果法院判樓上居民每戶賠償1500元(總計2.1萬元)。
其實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底樓和樓上居民的矛盾由來已久,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協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來解決問題。
而像這次新聞報道”給底樓住戶補償“的做法,我其實是第一次聽說,所以覺得挺新鮮。今天這篇文章就來聊聊: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給1樓居民補償,到底是“讓步”還是“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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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事件簡介
這個新聞發生在廣西梧州市棗沖路63-9號,這是一棟9層高的步梯房。
2017年期間,該樓棟就準備加裝電梯,而底層住戶覃某、盧某考慮到鄰居的實際需要,同意但不參加電梯安裝。并認為:鄰居們安裝電梯會影響自己家的采光和日照,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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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在補償金額沒有談妥的情況下,該樓的加裝電梯施工卻開始了。
電梯加裝后,底樓業主認為:屋內的采光、日照、通風都受到較大影響,電梯運行的噪聲也影響生活,同時還造成了房屋價值的貶損。
在多次協商無果后,底樓的覃某、盧某將樓上14戶業主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加裝電梯經過了合法審批手續,但客觀上確實對一樓房屋的日照、采光造成了影響。
根據《民法典》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法院酌情判決:14戶業主分別向覃某、盧某支付1500元補償款,合計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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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讓步
在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過程中,其實處處體現著“讓步”。
比如說說低樓層居民(特別是1樓),對于電梯的需求很低,電梯就是可有可無的存在。本來完全可以不同意,但考慮到街坊鄰居的老人出行方便,也就做個人情同意了,或者是不反對,這就是一種讓步!
再比如說,加裝電梯后低樓層居民的通風、采光、噪音和房產貶值等一系列問題,也是客觀存在。當提出補償要求時,不管是樓上的居民,還是法院都支持這樣的主張,這其實也是一種讓步!
而上面種種的讓步,并不是簡單的“讓步”,而是兼顧了同理心和社會效率的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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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進步
當然,“進步”不單單體現在“經濟補償”上,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法可依
以前加裝電梯,支持的一方和反對的一方都說對方不合法,但就是說不清楚到底哪里不合法。而民法典出臺之后,就把加裝電梯這個事情講清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既要考慮相鄰權利人的實際需求,也不能影響建筑物的性能。換句話說,就是既要推進加裝電梯,也要給與適當的補償。
二、補償,而不是賠償
從廣西梧州案件的補償數額來看,對于樓上每戶1500元的金額并不會影響其生活質量。但對于底層住戶來說,卻是一個很好的心靈慰藉。
而對于全社會來收,這是一個樣板。既讓低樓層居民看到:對于加裝電梯帶來的不利影響,你是有權力要求一些補償的。又讓那些“獅子大開口”的居民明白,巨額賠償是不現實的,這只能是補償性質的。
東莞一老舊小區加裝電梯,一樓住戶要求賠償20萬元,最后東莞第一法院東城法庭
一審判決其他業主每戶給予原告補償款3000元。
所以,這樣的案例越來越多之后,就會變成一種共識。對于加裝電梯的推進,就變成了一種有效機制。
而從政府口來看,也在有意識的通過一定的補償來加速加梯工作。
比如 杭州西湖區通過“補償+公共服務崗位”的方式, 具體措施如 給一樓住戶提供物業巡邏等就業崗位,每月發放2000元補貼。
再比如說 深圳羅湖區的“微更新積分制度”,具體為 一樓同意加裝可獲得社區積分,兌換服務或設施使用權。
這些措施從一定程度上 解決了低樓層住戶的“后顧之憂”, 顯著的改善了一樓居民的同意率。
住建部2025年第二季度數據顯示:全國一樓住戶支持率從過去的22%上升至78%。
三、老齡化社會與出行方便
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體現在對不同人群的關懷上。而老年人因為樓梯問題,長期無法出門、與社會脫離,本身就是一個社會問題。
而老舊小區加裝了電梯之后,能從一定程度上緩解這種”社會問題“,難道不是一種進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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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結束語
對于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這個事情,我一直以來持”支持“態度。但我更覺得:應該考慮全樓居民的需求,讓大家在自愿的情況下來推動”加梯工作“,而不是道德綁架。
而給與低樓層居民一定的補償, 既保障了高層住戶的“出行權”,也維護了低層住戶的“相鄰權”;既推動了“適老化改造”的民生目標,也促進了“和諧社區”的建設。
給底樓居民補償,不能簡單的理解成”讓步“, 而是兼顧公平與效率的“進步”,是推動社會進步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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