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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一名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員工,因受賄25萬元,主動投案后被判緩刑。
裁判文書網(2026)滬0107刑初30號,《謝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
被告人謝某,男,1984年1月10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原系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態發展部下屬綜合服務商管理組負責人,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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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顯示,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阿里本地生活服務的核心運營主體,負責餓了么平臺的運營與管理。
2023年9月至2025年5月,謝某在擔任某有限公司綜合服務商管理組負責人期間,利用管理某代理商日常運營、流轉等職務便利,為上海某1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繼續承攬山西太原、浙江金華地區業務提供幫助,并分三次非法收受某公司總經理劉某授意該公司副總經理李某給予的賄賂款現金人民幣共計25萬元。
2025年8月20日,謝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某、劉某的證言、付款憑證,某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職務便利說明,某公司業務資料,戶籍資料、被告人謝某的供述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謝某在某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在法院審理期間,謝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予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可予采納。根據被告人謝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到案后的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謝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來源 :紅星新聞、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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