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十五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12號,以下簡稱《優惠政策通知》),隨后財政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十五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6〕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通知》),兩則公告相互銜接、相輔相成,實施期限與“十五五”規劃高度契合,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優惠政策通知》明確“免什么、誰能免”的基礎問題,《管理辦法通知》則聚焦“怎么認享惠主體、怎么管優惠執行”的落地問題,共同構建起“十五五”期間科普事業進口稅收優惠的完整政策體系。以下從三個方面,對兩則公告進行全面解讀。
一、12號文免稅政策核心:誰能享受優惠、享受哪些優惠
(一)享惠主體:精準聚焦“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
根據《優惠政策通知》,享惠主體需滿足“向公眾開放”這一核心前提,具體分為兩類,后續《管理辦法通知》進一步細化了主體認定標準:
1. 公共科普場館:包括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臺、站)、氣象臺(站)、地震臺(站)。
2. 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科普載體:高校、科研機構下屬的,且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科普基地。
需特別說明,內部陳列室、不對外開放的實驗室等,不符合“向公眾開放”要求,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二)免稅范圍:兩類商品雙稅免征,實行清單化管理
《優惠政策通知》明確,符合條件的主體進口兩類商品,可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兼顧科普內容供給與設備升級需求,清單化管理確保政策可落地、可核查:
1.科普影視作品相關進口商品:為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硬盤,以及以其他形式進口自用的承載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硬盤,具體范圍以附件《科普影視作品相關免稅進口商品清單(2026年版)》為準。清單詳細列明了對應稅則號列和商品名稱,涵蓋已曝光沖洗的攝影硬片、軟片、電影膠片,以及硬盤驅動器、磁帶、固態非易失性存儲器件等,為政策執行提供明確依據,后續《管理辦法通知》進一步細化了該類商品的核定流程。
2.科普儀器設備及展品:針對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等科普用品,同樣給予雙稅免征優惠。此類商品的具體免稅清單,由科技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三)免稅邊界:明確科普屬性與自用原則
為避免政策濫用,《優惠政策通知》明確兩大核心邊界:
1. 科普屬性:科普影視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學技術普及法》規定,以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的影視作品、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 商業影視、娛樂性內容及非科普用途設備,均不享受免稅優惠。
2. 自用原則:免稅商品僅限主體自用、用于公眾科普,嚴禁轉讓、出租、銷售或挪作他用,海關將按減免稅貨物監管其使用,違規者需補繳稅款并接受處罰。
二、13號文免稅管理細則:細化享惠主體認定和免稅商品核定流程
《管理辦法通知》作為《優惠政策通知》的配套文件,由財政部、中央宣傳部、科技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核心是解決“如何認定享惠主體、如何核定免稅商品、如何監管政策執行”的問題。
(一)享惠主體認定:分級核定,明確標準
《管理辦法通知》明確享惠主體實行分級核定,同時細化了不同類型主體的認定條件:
1. 核定主體:科技部直接核定,或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及所在地直屬海關聯合核定。
2. 認定標準:
(1)科技館:專門從事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有開展科普活動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場所、設施、工作經費等條件。
(2)其他科普場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等)及高校、科研機構所屬科普基地:需面向公眾開展符合《科學技術普及法》規定的科普活動,有穩定科普活動投入;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每年向公眾開放不少于200天,向青少年優惠或免費開放不少于20天(含法定節假日);設有常設科普工作機構,配備有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3. 名單管理:核定后的享惠主體名單,由核定部門函告海關,抄送相關部門,并通知主體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享惠主體,需同步函告其依托單位。
(二)免稅商品核定:分類推進,強化審核
針對兩類免稅商品,《管理辦法通知》分別明確了核定流程和附加條件,確保免稅商品精準匹配科普需求:
1. 科普影視作品相關商品: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核定,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屬于《優惠政策通知》附件所列稅則號列范圍;享惠主體自用、用于公眾科普,不得商業銷售或挪作他用;符合國家影視作品和音像制品進口相關規定。
2. 科普儀器設備及展品:由科技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免稅清單,明確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商品范圍,確保優惠精準對接高端科普設備需求。
(三)實施流程:明確時效,規范操作
《管理辦法通知》細化了政策實施的關鍵流程,包括名單與清單生效時間、稅款退還、主體變更管理等,提升政策可操作性:
1. 生效時效:第一批享惠主體名單、第一批科普儀器設備免稅清單,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至名單/清單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的應免稅款,可依申請退還,并退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后續批次名單、清單,自印發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
2. 稅款退還:已征稅進口且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需取得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向海關申請退還關稅和增值稅;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僅退還關稅。
3. 主體變更:享惠主體名稱、業務范圍變更的,需及時報送核定部門,核定通過后,由核定部門函告海關及相關部門,明確變更后是否繼續享惠。
(四)監管與問責:強化復核,嚴肅追責
為保障政策規范執行,《管理辦法通知》建立了全流程監管機制,明確責任追究要求:
1. 年度復核:享惠主體的免稅資格原則上每年復核,復核不合格的,自核定部門函告海關之日起停止享惠;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需每年3月底前報送上年核定名單,科技部匯總后4月底前函告相關部門。
2. 政策評估:中央宣傳部、科技部等部門加強政策評估,及時優化政策執行。
3. 責任追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三、實施要點:兩文銜接,精準享受政策紅利
1. 把握兩文銜接邏輯:《優惠政策通知》是基礎框架,明確優惠核心內容;《管理辦法通知》是操作指南,細化認定、核定、監管流程,兩者結合構成完整政策體系,享惠主體需同步對照學習,避免因理解偏差影響優惠享受。
2. 規范申報操作:享惠主體需先完成資格認定,再按要求核定免稅商品,最后向海關辦理免稅手續,嚴格遵循流程,提前準備相關材料;
3. 堅守合規底線:嚴格遵守自用原則和科普屬性要求,規范免稅商品使用,及時報備主體變更情況,配合年度復核和海關監管,避免因違規操作失去享惠資格、承擔補繳稅款及處罰責任。
綜上,財關稅〔2026〕12號、13號公告的聯合落地,是“十五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具有顯著的短期效益和長遠價值,彰顯了國家對科普事業的高度重視。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謝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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