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賠償順序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然而,不少車主在購買高額商業險后,卻忽略了交強險的及時續保,誤以為“保額夠高就能萬事大吉”。殊不知,交強險作為法定的強制性保險,其“缺位”將導致賠償順序徹底改變,即使買了百萬商業險,也可能面臨巨額賠償自掏腰包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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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某日,某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員陳某駕駛車輛時,與駕駛摩托車的黃某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黃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同日,恩施市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
受傷后,黃某住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認定“被鑒定人黃某因交通事故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十級殘疾”。雙方協商無果后,黃某將某物流公司、陳某及某財產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二十九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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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中,法院查明,陳某駕駛的車輛并非未投保,但車輛保險不全,該車輛的交強險在事故發生前已到期,某物流公司忘記給車輛的交強險續保,導致事發時車輛處于“交強險脫保”狀態。雖然該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賠償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但恰恰缺失了法定的交強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黃某無責任。本次事故系機動車交通事故,某物流公司系陳某駕駛車輛登記車主,陳某系某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員,其侵權行為發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故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某物流公司承擔。某物流公司未對案涉車輛投保交強險,故商業險承保公司某財產保險公司只應對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剩余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賠付責任限額內的部分應由某物流公司自行承擔。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黃某經濟損失共計三萬余元。被告某物流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黃某經濟損失十六萬余元。
該案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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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我國法定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具有社會保障和救濟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首先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才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本案中,由于某物流公司忘記續保交強險,導致交強險的賠償主體“缺位”,需自行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限額部分內的十六萬余元賠償。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交強險脫保導致個人承擔巨額賠償的案例,也為廣大車主敲響了警鐘。
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其設立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獲得最基本的及時救濟。交強險一旦過期,車輛即屬于“違法上路”,此時發生的交通事故,無論商業險保額多高,都無法填補交強險脫保留下的“窟窿”。
法律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后順序”:先交強險,后商業險。交強險的賠付不考慮事故責任比例,在限額內全額賠付。本案中,如果某物流公司續保了交強險,那黃某十六萬余元的經濟損失將由保險公司承擔。正是因為交強險的缺失,某物流公司作為投保義務人,必須“補位”成為交強險的“替代賠付者”,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擁有高額商業險,不代表萬無一失。不少車主存在誤區,認為購買了100萬甚至300萬的高額商業險就萬事大吉。但商業險的啟動是有前提的,它必須在交強險賠付之后才發揮作用。交強險是“基”,商業險是“補充”。沒有基礎,補充保障便無從談起。本案中,雖然某物流公司買了100萬商業險,也無法覆蓋交強險的賠付缺口。
在此提醒廣大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
一要關注保險期限,及時續保。建議在保險到期前設置提醒,提前辦理續保,確保保險期限無縫銜接,切莫因一時疏忽或心存僥幸,讓愛車“裸奔”上路。
二要明晰險種功能,合理配置。 要清楚認識到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不同作用。既要確保交強險依法投保,也要根據自身情況購買足額的商業三者險,構建完善的駕駛風險保障體系。
三要發生事故后,依法理性處理。一旦發生脫保事故,責任人應正視法律責任,積極與受害人協商賠償,避免因消極應對導致訴訟、執行等更大的成本和風險。
來源丨民一庭
作者丨徐 毓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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