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中國新聞周刊》發布了《這位敢言的法學家,隱居了》,里面提到的法學家就是我們法學人所熟悉的與王利明齊名的“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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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說到: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梁慧星若未投身民法學研究,或許會成為純粹文人,如今他隱居昆明城郊,將熱情傾注于瓷器收藏與研究,81歲的他饒有興致地向記者介紹了自己幾乎花光積蓄的藏品。
但時代曾將他推到聚光燈下,作為民法學界“梁合同”,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牽頭人、社科院民法典編纂項目組首席專家,他以敢言著稱,在理論、立法、實務方面犀利發聲,留下諸多經典案例,還曾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積極建言。
1978年,恢復高考后首屆民法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北大是經濟法專業,社科院是民法專業,梁慧星成為兩名民法研究生之一,導師是王家福,實際由三位老師集體指導。1981年,梁慧星研究生畢業留社科院法學所工作,發表《論企業法人與法人所有權》,首次系統提出企業法人所有權概念,主張以此深化國企改革,該觀點引發持久爭論,直到1993年公司法出臺后企業法人制度才逐步確立。1988年,民法經濟法研究室一分為二,梁慧星任民法室主任,他要求學者深耕細分領域,培養出一批各有專長的學者,為立法活動預作安排。
20世紀90年代初,梁慧星主持編輯出版《民商法論叢》和“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提升了中國民商法學研究水平,培養了新人,縮小了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梁慧星將中國民法學者群體劃為四代,他認為自己處于改革開放時期的中間環節,承上啟下。
改革開放后形成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法鼎立”局面,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后,統一合同法成為首要任務。梁慧星是國內最早研究合同法律制度的學者之一,被同學們稱為“梁合同”。1993年,他參與統一合同法專家研討會并提出立法方案,1994年統稿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議草案)》。草案在合同自由、違約歸責原則等方面引發爭議,梁慧星堅持打破行政干預舊體制,主張“三法合一”,將技術合同納入合同法;在違約歸責原則上,他參考國際規則支持“嚴格責任”,雖遭不同意見,但最終合同法采納了嚴格責任原則,并在民法典合同編完整延續。
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梁慧星組織成立“中國物權法研究課題組”,研究物權法立法方案。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組,委托梁慧星和王利明分別起草物權法草案。物權法草案制定過程中,有人提出“違憲”質疑,梁慧星發表文章反駁,最終“公私財產平等保護”被寫入物權法總則。
2000年,梁慧星成立“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但因物權法未制定等原因被擱置。他持續完善建議稿并呼吁制定民法典。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編纂民法典的決定,梁慧星擔任社科院民法典編纂工作項目組首席專家。在人格權是否單獨成編問題上,梁慧星反對,認為違反邏輯關系,應繼承民法通則做法;王利明等人則認為人格權獨立成編是發展趨勢,最終人格權獨立成編。民法典頒布前爭論激烈,梁慧星帶病堅持寫建議稿。他認為任何國家民法典制定都艱難,中國民法典雖不完美但無大缺憾,自己盡到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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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頒布后,梁慧星定居昆明,平日與妻子游覽山水、買花,家中擺滿瓷器,他和妻子有工作室“聽風閣”,幾乎集齊各朝各類全套瓷器,他還在微博發布近百篇文章介紹瓷器研究,希望未來捐建瓷器專題博物館。
如今他深居簡出,很少回京,但并不孤單,昆明年輕法律從業者建微信群“梁慧星民法研習組”,弟子們逢年過節也會來看他。在朱廣新看來,梁慧星是純粹學者、學術方向引領者,在學術研究、人才培養、國家立法司法工作方面貢獻巨大。梁慧星希望接棒者繼續推進《民商法論叢》和“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他表示自己已盡到使命,要用余生為中國文化傳承做些事情。
來源:華辯網、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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