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風來襲,屋頂石棉瓦突然墜落,砸壞屋旁停放的車輛,數萬元維修費引發賠償糾紛。屋主辯稱臺風是不可抗力,理應免責。車輛保險公司追償索要全額賠責。惡劣天氣下的物件損害,究竟是天災還是人責?一起來關注下面這起事件。
2024年9月15日,靖江市氣象臺發布臺風橙色預警,明確提示受臺風“貝碧嘉”影響,次日當地風力將達8至9級,提醒市民做好防范。9月16號,市民吳某像往常一樣將車輛停放在租賃房屋外的正規規劃車位上。當天下午三點,該房屋屋頂的一片石棉瓦突然被狂風掀落,砸中吳某的車輛,車身多處受損,無法正常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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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吳某將車輛送修花費2萬元。幾個月后又進行了第二次配件更換,產生費用18000元,兩次維修合計38000元。吳某為車輛投保了車損險,事故發生后,他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向吳某支付了全部賠償金,同時憑借吳某簽署的權益轉讓書,取得了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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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實,墜落的石棉瓦屬于屋主趙某所有。保險公司認為趙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將其訴至靖江法院,要求趙某賠償保險公司墊付的車輛維修費共計38000元。
市人民法院斜橋法庭庭長張琪:“庭審中,趙某對于石棉瓦從其房屋屋頂墜落,并砸壞吳某車輛的基本事實并無異議。雙方的核心分歧,一是趙某是否存在過錯,臺風能否成為其完全免責的理由。二是車輛兩次維修的費用是否都與本次墜物質損存在直接關聯。這也是審理本案的關鍵。”
針對這兩大爭議,法官結合法律規定和查明的案件事實,逐一進行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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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斜橋法庭庭長張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建筑物上墜落、脫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侵權事實體現的法律關系是物件損害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趙某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對屋頂石棉瓦盡到了日常管理維護義務,存在過錯。同時,氣象部門已提前發布臺風橙色預警,臺風雖然不可避免,但并非不能預見。趙某在知曉氣象預警后,應當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并采取更為妥當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損害發生。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法院酌情確定由趙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那么案件中的車輛維修費用是否合理,是否都應被認可呢?
市人民法院斜橋法庭庭長張琪:“關于車輛損失的認定,第一次2萬元的維修費維修與事發時間相近,且保險公司提供的車輛受損照片與定損報告中的配件更換修理項目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認定這筆費用是事故發生的合理損失。而第二次18000元的配件更換費與事故發生時間間隔數月,且原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此次維修與墜物事故存在直接關聯。因此法院對這筆費用未予確認,依法認定車輛的合理損失為2萬元。”
結合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市人民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確認吳某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為2萬元,屋主趙某按照70%的責任比例賠償保險公司14000元。
這起案件的判決厘清了不可抗力與物件損害責任的法律邊界,也打破了很多人天災免責的認知誤區。到底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屋主趙某的免責主張為什么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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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斜橋法庭庭長張琪:“這起案件的核心是對不可抗力的理解存在誤區。很多人認為自然災害引發的損害都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責任,但民法典規定的不可抗力需要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這三個條件,三者缺一不可。現代社會中,臺風是能夠預見的墜物損害,也可以通過提前排查、加固防護等措施予以避免。趙某正是因為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才需要承擔責任,這也給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提了個醒,面對自然災害預警,不能被動等待,要主動對屋頂、門窗、外墻等高風險部位進行排查加固。同時也提醒受害人,主張財產損失時要留存好現場的照片、定損報告、維修單據等證明,確保損失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權益無法得到全部支持。”
文章來源:靖江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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