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債權轉讓,即債權人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在通常情況下,債權轉讓不需要取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以合法的形式通知債務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債權轉讓遵從“通知生效”原則,而不是“同意生效”。債權人在沒有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依法轉讓其債權,只要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在雙方之間即告生效。當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債權除外。
這時,債權轉讓在讓與人(即原債權人)與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之間生效,但尚未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通過合法的形式通知債務人,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必要條件。在債務人收到通知前,受讓人無權直接要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
通常,債權轉讓是由讓與人來通知債務人。關于通知的具體形式,法律沒有做嚴格規定,一般來說,書面通知、特快專遞、電話、電子郵件或法院訴訟等方式均可視為合法通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讓與人未通知債務人,受讓人直接起訴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債權轉讓事實的,應當認定債權轉讓自起訴狀副本送達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規定,受讓人直接起訴債務人,法院確認轉讓事實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債務人時視為通知到達,這是通知的一種特殊方式。
《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前已經向讓與人履行,受讓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收到債權轉讓的通知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向讓與人履行債務,而無需對受讓人承擔義務。
但是,一旦有效通知到達債務人,債務人不需要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進行認可,必須根據通知,向受讓人履行債務。根據《民法典》和《合同編通則解釋》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向讓與人履行債務的,受讓人仍然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第五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一切抗辯,均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在接到通知時,如果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該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或者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前面我們說的是通常情況,接下來我們再說說特殊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這就意味著,對于非金錢債權,如果受讓人不知道存在禁止轉讓的約定,是善意第三人,則轉讓有效;如果受讓人知道,則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對于金錢債權,即使有禁止轉讓的約定,轉讓仍然有效,債務人仍需向受讓人履行,但可以追究讓與人的違約責任。
總結一下,債權轉讓的核心是“內部協議生效,外部通知生效”,債務人同意不是轉讓的前提,但讓與人的通知是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的必要條件。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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