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網約車行業的快速發展,網約車平臺與注冊司機之間的合同糾紛日益增多。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網約車司機王某因多次出現辱罵乘客、加價議價、無故取消訂單等違規行為被平臺封禁賬號,其認為平臺構成違約,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停運損失及違約金,平臺則以司機違反服務協議為由抗辯。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行為已構成違約,平臺依據協議封禁賬號系行使合同權利,并非違約,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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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案情介紹,王某在甲公司運營的某出行平臺注冊成為平臺司機,注冊時甲公司(甲方)和王某(乙方)簽訂《用戶服務協議》,約定: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以及本用戶協議的約定。如乙方違反本用戶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違約的嚴重程度對乙方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暫停乙方賬號登錄和訪問權限、暫停服務、注銷賬號、終止服務、隨時單方終止本用戶協議或其他可適用的限制措施。《司機端規則》約定,對司機存在服務態度不佳的行為,平臺將降低其服務分,扣除違約金,要求其參與線上學習,暫停服務1~30天;情節嚴重者永久停止服務。以下行為均屬于司機服務態度不佳:言語粗俗;恐嚇、譏諷、說教乘客;服務態度粗暴;嚴重遲到、不接乘客、亂收費等。
據了解,在協議履行期間,王某在通過該出行平臺承接網約車運輸訂單、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出現態度惡劣、辱罵乘客、未接乘客、加價議價、無故取消訂單等違反平臺規章制度的行為,被乘客多次投訴,平臺判定王某違約并封禁賬號數天。王某認為甲公司違約并給其造成經濟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甲公司支付封號期間的停運損失賠償金和違約賠償金。被告甲公司辯稱,王某注冊使用某出行平臺以來發生十幾次違規行為,已嚴重違反用戶服務協議,平臺為了對其作出警告,督促其改正不當行為,作出在一定時間內封禁賬號的合理處置措施,符合合同約定,不應向其承擔賠償責任。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的《用戶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作為平臺注冊司機,應遵守協議約定及平臺規章制度,為乘客提供符合規范的服務,而原告多次出現態度惡劣、辱罵乘客等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被告根據協議約定,對原告的平臺賬號作出封號、停止接單的處理,系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并非違約行為。原告主張被告違約并要求賠償停運損失,但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違約情形,且被告抗辯原告違約在先的理由成立,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現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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